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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5124U/202112-00099 组配分类: 政策性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本级政策】关于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工作机制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2-01 发布日期: 2021-12-01
【本级政策】关于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1 08:13 来源:宁国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共宁国市委办公室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宁国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办发〔2021〕73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建立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主动发现工作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主动发现、及时救助、应救尽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救助主动发现队伍

构建以市、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四级联动”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形成以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人员为基础,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救助主动发现队伍,努力做到急难对象早发现、早报告、早救助,为实现我市社会救助无盲区奠定基础。

(一)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

各乡镇(街道)统筹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引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多渠道方式,确保每个村(社区)至少有一名社会救助协理员。村(社区)已采用公益性岗位等方式明确的民政专干、社会救助信息员等可转换为社会救助协理员。乡镇(街道)负责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管理和具体业务培训,具体领导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开展日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支持协助社会救助协理员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村(社区)居民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咨询;

2、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困难家庭救助申请社会救助及相关入户调查、走访、公示等工作;

3、担任困难救助信息员,做好“救急难”信息收集、上报及急难对象的排查工作,协助做好救急难申请、入户调查、走访、公示等工作。

4、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有关社会救助活动,参与组织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按规定参加公益性劳动;

5、协助村(社区)“两委”做好辖区内孤残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社会福利、殡葬改革、社区志愿服务和村务公开等政策落实工作,指导、监督辖区内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6、完成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健全基层主动发现网络组织

以村(社区)网络化管理为依托,建立乡镇(街道)困难救助信息采集组,组长由乡镇(街道)指定一名民政工作人员担任,负责牵头联系和组织。充分发挥村(社区)的服务功能,将“主动发现机制”纳入村(社区)职责范围,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牵头,社会救助协理员担任困难救助信息员具体负责,及时将困难群众遭遇的急难事项线索上报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入户核查后,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及临时救助等保障范围。同时,市民政局每季度对各乡镇(街道)新增救助对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防止出现漏报、错报现象。

(三)畅通困难群众救助渠道

各乡镇(街道)要依托为民服务中心,进一步加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建设,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综合评估申请家庭救助需求,提出综合实施社会救助措施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市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同时,利用公共服务大厅、公示栏、网站、微信、微博、宣传手册、明白纸等方式畅通多平台、高效率的服务渠道,为困难群众提供救助政策主动传导服务。依托“12345”社会救助政务服务热线,并公开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联系电话,畅通全市社会救助服务渠道,建立社会救助“第一响应”热线,为困难群众提供便捷的救助申请协办服务。

二、完善主动发现救助流程

(一)加大摸排力度。主动发现队伍全面摸排困难群众,重点为社会救助各项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困难家庭,形成重点人群花名册(附件1),并根据事后发现或接到新的救助线索进行动态调整。村(社区)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对重点人群重点关注、定期走访,每月不少于1次。巡查走访后要填写重点困难人群巡查记录台账(附件2),记录巡查对象当前基本生活状况及救助需求处置情况。巡查记录采取一户一页的方式进行登记,用电子文档方式留档备查。

(二)深入调查评估。各乡镇(街道)根据花名册,开展入户调查评估,做到“三个不放过”,即:走访到户不见人不放过,困难人员情况不调查清楚不放过,针对问题不提出对策建议不放过。对调查评估不符合救助条件,但基本生活确实存在实际困难的家庭,要分类建立台账,备注不符合条件的理由。

(三)分类及时救助。各乡镇(街道)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开展有针对性的救助。对部分家庭成员已纳入低保,但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符合条件的整户纳入低保救助。对基本生活权益受到侵害或存有隐患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要坚决纳入集中供养;对暂不愿意集中供养的,要落实照料协议,跟踪了解掌握其基本生活情况,确保其权益得到保护。对其他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困难的家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性救助。对调查评估符合医疗、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家庭,运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转介有关部门给予求助。要鼓励、引导各级慈善组织参与救助,拓展救助渠道,弥补政府救助的不足。对现行救助政策不能覆盖,但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对因患病或残疾的特殊对象,本人申请有困难的,社会救助协理员协助其收集、准备相关的书面申请材料,帮助提交救助申请。

(四)全面分析建档。在全面排查,并采取主动救助帮扶措施后,将困难群众分为新增救助群众(包括经主动摸排和审核审批后,新增特困人员,新纳入低保、低收入、临时救助的家庭和个人,转介其他部门给予救助的家庭和个人)和救助观察群众(经审核审批不符合现行救助条件,但确实存在实际困难,列入观察名单的家庭和个人)两个类别,分类分项建立信息化台账。

三、工作要求

全面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要强化落实主动发现责任主体,加强社会救助监督和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将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确定专人,明确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乡镇(街道)务必于11月12日前将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花名册(附件3)和困难救助信息采集组成员花名册(附件4)上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备案。

(二)提升服务能力。乡镇(街道)要采取措施,加大培训指导力度,切实帮助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同时,为他们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记录仪等入户调查核查所需装备,提供相应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

(三)强化考核督查。市民政局将对困难群众救助工作落实情况包括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各乡镇(街道)作为社会救助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将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列入对村(居)工作的考核,细化考评奖惩机制,对急难对象发现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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