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宣城审计局在本次对我市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中提出“制定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政策中个别条款不合规。2016年至2017年,宁国市先后出台了《宁国市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宁国市PPP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均明确规定“本办法由宁国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要求“宁国市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对上述政策进行“废改立”。”
二、修订过程
我局在对宣城市审计局报告研究的基础上,草拟了《宁国市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宁国市PPP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3月11日至3月17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本次汇报稿。
三、拟修订内容
我局按照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和宣城市审计局报告的具体要求,学习借鉴隔壁县市审计局的有关做法,拟对原《宁国市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宁国市PPP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将原办法中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对有关条款进行完善。拟调整的主要内容有:
(一)《宁国市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1、文件名称调整。将“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调整为“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文件内容中“办法”相应调整为“实施细则”。
2、第一条:删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3、第六条第三款
调整为“投标文件或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组价时应参照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计价规范,并按照中标价与控制价的下浮比率下浮后,计算工程变更价款。主要材料应注明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等,材料价格参照施工同期宣城市造价站或宁国市物价局发布的信息价,两种信息价不一致时以宁国市物价局发布的信息价优先,无相关信息价时应参照同期市场价;”
4、第七条:删除“一并提交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在造价审计时不予认可”。
5、第八条:增加“工程变更应当遵守国家、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第九条:“情节严重的,交宁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调整为“情节严重的,交相关主管部门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7、第十一条:删除“本办法由宁国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二)《宁国市PPP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1、文件名称调整。将“宁国市PPP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调整为“宁国市PPP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文件内容中“办法”相应调整为“实施细则”。
2、简介:删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安徽省审计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3、第十四条:删除“审计部门将不予认可”。
4、删除“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0一七年七月一日实施”。
5、删除“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宁国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6、新增“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宁政办〔2017〕35号)《宁国市PPP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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