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溪镇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2-02-03 16:05
来源:中溪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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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对象范围为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审批权限:根据救助金额分级审批。救助金额在2000元(含)以内的,由乡镇(街道)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含)以内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由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审定。
【救助标准】
1.一般救助标准。临时救助的标准原则上统一按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和困难持续时间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
困难持续时间计算具体为: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临时救助一般按不超过6个月不低于3个月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临时救助一般按不超过5个月不低于2个月掌握;其他家庭(个人)临时救助一般按不超过4个月掌握。
2.重大困难救助标准。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中面临重大生活困难的,救助金额可突破一般救助标准,应按分级审批权限进行审定救助金额,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中面临重大刚性支出的,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费用超过5万元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一般救助标准计算达不到1万元可按1万元给予救助,自负费用超过10万元可按照自负费用的10%给予临时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