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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通知
名称: 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宁国核心基础零部件)集聚发展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1-04 发布日期: 2022-01-04
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宁国核心基础零部件)集聚发展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04 17:11 来源: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宁国核心基础零部件)集聚发展基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皖政〔2015〕48号),《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宁国核心基础零部件)集聚发展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宁政办〔2015〕8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安徽省财政厅预算安排,用于培育宁国核心基础零部件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资金拨付、绩效评价、验收和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领导组职责:审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定专项资金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安排;审定专项资金项目;协调解决专项资金安排相关重大问题。

第五条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地办”):在领导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和协同配合作用。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督查、调度和推进工作,牵头组织项目评审和管理。

(一)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工作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资金安排建议;

(二)统一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组织相关专家开展专项资金的评审、论证工作;

(三)会同领导组成员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验收、绩效评价等,并就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向领导组汇报。

(四)办理领导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按照“切块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基地办负责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监管的总体协调调度,其他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制定细则,在基地办统筹下,负责各切块资金管理,并报基地办备案。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核心基础零部件产业发展方向,在密封元器件、高端机械基础件、电子元器件三大领域内,引领相关产业发展,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高精特新”、科技创新或转型升级项目及相关平台建设。

第八条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额度和项目资金构成等情况,结合项目类别、贷款情况、投资规模、技术先进性、对产业的示范带动作用等因素,以补助、贴息、担保费用补贴、风险补偿、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支持,给予项目不同比例和不同额度的资金支持,根据动态情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市财政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宁国市级配套资金一并纳入专账统一管理,支出按原渠道执行,相关资料报基地办备案。

第十条专项资金按照支付方式分类拨付。采取补助支持的,原则上分二期拨付。采取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支持的,原则上根据贷款利息和项目进展情况分年度拨付。采取以资本金和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的,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拨付。

项目实施单位须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对项目经费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专家评审、绩效评价、验收等相关工作支出。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各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项目,并对其提交的材料及其附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将需要评审的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第三方或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十四条在第三方或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基地办会同领导组成员单位对评审项目再进行审核,审核汇总后报领导组会议审议,领导组审议通过后,面向社会公示5天,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予以调整。

第五章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由各项目实施单位与各业务主管部门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并填写《宁国核心基础零部件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专项资金申请表》,提供相关附件材料,报基地办初审后,报领导组审批,由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拨付款项。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实行验收制度。自专项资金计划下达日起2年内,应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凡有专项资金支持未验收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的专项资金项目。项目验收办法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基地办会同领导组成员单位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适时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并对资金使用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弄虚作假,骗取、转移、侵占或挪用补贴资金,擅改项目内容,无故延期两年未验收,或其他违法违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基地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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