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
要求
类型
最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乡镇进城就业和外地来宁工作人员
基本条件
1、申请人需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3、在我市城市规划核心区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4、申请家庭成员不得拥有轿车或两辆以上(含两辆)汽车。
户籍要求
城区居民
非城区居民
单身人士月收入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
不高于2100元
不高于2700元
2人及以上户人均月收入
申请家庭成员中一人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
不高于1800元
不高于2300元
拥有非住宅价值
不超过10万元
不超过15万元
不超过20万元
经营实体
不超过30万元
就业情况
/
城区实际居住,且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城区自主经营1年以上
社保情况
申请当月前连续缴纳24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特殊情况
1、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宁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失独家庭、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车辆、非住宅用房、经营实体限制;2、2016年以后的总征迁补偿款30万元以下(含)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户,不受就业和社保限制。3、乡镇进城就业人员已纳入保障的,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受就业和社保限制;4、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注:城区居民是指我市南山办事处、西津办事处、河沥溪办事处所辖社区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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