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为加强我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全市水利改革发展,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宣城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54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转发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19〕937号)
【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完善水利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的需要。根据《宣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宣政办〔2016〕20号)第九条“专项资金实行清单管理,一个专项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为加快我市水利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规范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是加强水利专项资金管理的需要。本办法明确了水利专项资金的具体范围、管理方式、职责分工、支持方向等,对规范水利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对强化水利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根据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全市水利建设和改革发展需要确定水利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加强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效益。
(二)主要任务。统筹整合水利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明确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和支持重点,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
《办法》正文共十七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明确管理范围。本办法所称宣城市水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省级财政补助、宣城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市水利规划及前期、水利工程建设、水利行业管理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明确管理方式。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水利专项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宣城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的水利专项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对各相关县(市、区)分配水利专项资金,根据不同项目类别确定补助方式,可以采取因素法、定额补助、比例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竞争立项等方式予以支持。
明确职责分工。市及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明确支持方向。主要包括: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水土流失防治、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山洪灾害防治、水旱灾害防御及水利救灾、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水利工程、设施运行管理、水利行业管理以及根据国家、省、市决策部署,其他有关水利建设、改革和发展的支出。
【保障措施】
明确资金下达时限。《办法》明确了水利专项资金下达时限,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同时,明确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的职责。
优化资金分配因素。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水利专项资金分配另有规定外,市级对县(市、区)分配水利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按照工作任务、政策倾斜、绩效因素等进行分配。
鼓励探索奖补方式。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
强化资金项目监管。探索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将水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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