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一)《安全生产法》的法定要求
现行《安全生产法》第20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提出原则规定,并在第31、32、33、34等条款中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提出了具体规定。
同时,《安全生产法》第20条从禁止性的角度,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从事中事后监管角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第113条中提出明确的处罚条款。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是我国安全生产实践中长期坚持的一项制度
1978年,《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确提出,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后来,党中央、国务院在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中也多次强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三同时”原则。有关法律也对“三同时”原则进行了规定,如《劳动法》第53条第2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010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并更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对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作了具体规定。
二、工作目标
加强工贸行业(不含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提高工贸行业“三同时”工作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对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
三、主要内容
一是从8个方面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其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的内容;二是从6个方面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查材料内容;三是从7个方面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备查材料内容;四是强调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管职责。
四、有关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责;二是加强宣传教育,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主体责任;三是将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纳入检查内容,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电话
解读机关:经开区安监局
解读人:储毅然
电话:4178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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