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入推进我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构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最大限度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为原则,在采取危旧房屋封闭停用等管理措施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采取工程措施,彻底消除农村危旧房屋安全隐患。继续大力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强化政策引导支持,力争2022年10月底前,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农村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排查危房整治率100%。严控增量房屋安全风险,建立完善农房建设常态化管理制度。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农村存量危旧房屋集中整治
各乡镇、街道要分类有序组织开展农村危旧房屋整治,要通过拆除重建或维修加固等工程措施彻底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对排查发现危房为农户唯一住房的,要在2022年6月底前整治到位;对危房为农户非唯一住房的,2022年10月底前整治到位。在采取工程措施彻底整治到位前,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旧房屋安全管控,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1、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成果,继续大力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乡村振兴局、民政局要组织对全市集中排查发现住房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户开展一次集中核查,对符合低收入群体认定标准的,2022年4月20日前认定到位。各乡镇、街道要扎实开展农村低收入群体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加大宣传,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户通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消除住房安全隐患,2022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对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在省定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财政另外按照重建户1万元,修缮加固户0.4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补助资金(拟改造农村危房属D级危房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也可以因地制宜拆除重建)。对因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重复享受危房改造政策的,按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对排查鉴定为B级及其他存在局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各乡镇、街道要统一组织于2022年10月底前逐户消除安全隐患。
2、开展农村危旧房屋“拆除整治”专项行动。经集中排查鉴定为C级、D级的农村危旧房屋,产权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自行整体拆除的,市财政给予3000元/户的“拆危补助”定额奖励资金,单独拆除附属房屋的不纳入奖补范围。“拆危补助奖励资金”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不得重复享受。产权人也可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拆除,但不得享受“拆危补助”奖励资金。危旧房屋拆除后,符合建房政策的农户3年内可按规定申请建房,也可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宁国市农村宅基地退出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7〕17号)相关规定,申请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对截止2022年10月31日仍未拆除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后续不予受理建房申请。
(二)加强农村自建房建设管理
1、完善农村自建房审批管理程序。农村自建房要落实用地、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用途变更、产权登记等全链条监督管理政策。
(1)带图审批。农户申请新建房屋,须同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设计的图纸,也可直接从住建部门编印的《通用农房图集》中免费选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应牵头指导建房户选用合适的设计通用图及其配套基础形式。
(2)过程管理。农村住房应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经过培训合格的农村工匠施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要做好农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过程监管,指导农户与施工方签订质量安全协议,积极推广农村自建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要加强对选址、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措施、围护结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现场巡查和指导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农房建设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要现场核查并签字确认,填写《农村自建房现场巡查记录表》。
(3)竣工验收。农村自建房工程完工后,由农户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对质量安全不达标的,督促整改到位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
2、严格落实农房建新拆旧管理。农户经批准新建房屋的,需将原老旧房屋拆除。建立“建房保证金”制度,对申请新建房屋的农户,需按照5000元/户的标准,缴纳“建房保证金”(无老旧房屋或已拆除的,无需缴纳)。“建房保证金”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统一收缴管理,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的,不予核发准建证书。农房建设完成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组织对建房户“建新拆旧”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老旧房屋未按规定拆除的,不予竣工验收和办理产权登记,同时,保证金不予返还;对已完成“建新拆旧”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5个工作日内返还农户“建房保证金”。对主体结构完好,墙体无明显裂缝的附属房屋,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评估无安全隐患的可予保留,“建房保证金”按规定返还。
3、加强改扩建管理。农村自建房进行改建、扩建、装修改造等影响结构安全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主动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应选择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个人进行设计,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经过培训合格的农村工匠施工。工程结束后,由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质量安全性能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行业监管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行业监管职责,强化工作联动,形成农村房屋安全监管合力。
住建局(农房整治办):负责指导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组织做好危房鉴定;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和村镇建设管理技术人员培训;指导做好农房设计,编制推广通用农房图集。
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程序,将农房设计、质量安全监管等程序作为“农民建房”竣工验收条件。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加强农村新建房屋规划选址;对未经竣工验收的农村自建房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市场监管局:配合将农房建设审批管理程序作为经营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经竣工验收的,不予办理经营许可。
(二)压实属地责任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房屋建设管理责任主体,要建立完善一个窗口受理、多个机构联审联办制度。要高度重视村镇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充实一线管理技术人员,严格执行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要认真核查农户信息,完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整治措施落实细化到户,实行“一户一档”管理。要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处置违法行为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等。村(社区)应当将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协助建房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村房屋建设有关手续,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农村自建房屋审批登记、巡查检查、服务保障等工作。
(三)强化政策保障
市财政设专项资金,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和危旧房屋整治资金支持。各乡镇、街道要积极筹措资金,通过引导企业、个人捐资等多种方式兜底解决特殊困难农户的住房安全问题。
(四)加强督查考核
要加强危旧房屋改造整治和“建房保证金”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住建局(农房整治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强化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城乡建设管理目标考核。对因推动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给予严肃问责。
(五)加大宣传引导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农村危旧房屋整治政策宣传,农房安全常识宣传工作,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一张图在便民服务窗口长期摆放,制作宣传手册,向建房群众免费发放。要积极开展农房建设管理、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政策宣传,引导农村群众按规建房。
附件:1、《“拆危补助”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
2、《农村危旧房屋拆除委托书》
3、农村自建房设计施工方案
4、农村自建房施工资质、资格证明
5、《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检查记录》
附件1
“拆危补助”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
产权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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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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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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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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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旧房屋情况 |
面积:㎡,结构,建造年代年 危房等级级 |
户主申请 |
以上填写资料准确无误。本人已对所拥有的危旧房屋进行全部拆除,现申请“拆危补助”奖励资金,请予批准。 签名: 年 月 日 |
村级 审核意见 |
经核,该户房屋产权明晰,信息准确,现已全部拆除,同意上报(附现场拆除前、后照片)。 负责人: 村委会(社区)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审批意见 |
审批人: 盖章 年 月日 |
附件2农村危旧房屋拆除委托书
XX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我叫,身份证号:,现有位于乡镇(街道)村(社区)组
结构房屋开间,约平方米,经鉴定为级危房。特委托乡镇(街道)对该处危房进行拆除。
委托人(手印):
20年月日
村委会证明(签章):
附件3农村自建房设计施工方案
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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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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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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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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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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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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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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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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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造价概算(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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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额概算(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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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总平面设计说明、效果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节点详图) |
附件4农村建房施工资质、资格证明
施工单位资质证(复印件) |
农村工匠资格证(复印件) |
附件5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检查记录
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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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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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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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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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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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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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日 期 |
检查结果 |
1 |
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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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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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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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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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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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检查内容包括:选址情况、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 |
检查人:施工方:户 主: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