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3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9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1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指出当前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项目经费管理刚性偏大、经费拨付机制不完善、间接费用比例偏低、经费报销难等问题,并针对破解这些问题提出了7个方面,25条具体意见,启动实施新一轮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8月25日,省委财经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改革完善我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作出部署,要求把科研经费管理作为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突破口,打破束缚创新的条条框框,切实让科研人员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上,坚持“放”就要放的到位、“管”就要管的精准、“服”就要服务到点子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和省委财经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要求,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在省政府办公厅综合协调下,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部门赴高校院所实地调研,充分听取科研和管理人员意见建议,聚焦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普遍关切的突出问题,经反复讨论修改,出台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从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7个方面,提出了27条改革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是简化预算编制,将直接费用预算科目从目前的9个以上统一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共3个。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实行项目综合评审。二是下放预算调剂权,将设备费等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三是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项目层面,明确在自然科学基金等科技计划(专项)中相关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在机构层面,明确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等创新平台中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 (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一是要求项目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二是加快经费拨付进度,项目管理部门要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三是明确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不再收回。 (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一是提高间接费用比例,200万元及以下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40%;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不超过30%;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二是在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所属研究院、评估优秀的“一室一中心”等创新平台中开展试点,允许从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并自主使用。三是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由单位缴纳的项目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四是完善绩效工资动态调整机制,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结合本单位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等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等因素审批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五是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一是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让科研人员集中精力专注科研。同时,建立对重点科研单位、重大科研平台高层次财会人员的遴选、培养、输送机制,推动重点科研单位、科研平台和省属高校设立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等职位。二是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允许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对一些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科研活动支出,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三是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财政支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在100万元以下的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四是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对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五是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 (五)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一是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引导企业参与,发挥金融资金作用,调动全社会力量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二是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和课题研究、团队选聘、经费使用等方面充分自主权,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后续支持措施。三是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赋予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 (六)改进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一是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提高效率,推进数据共享和结果互认。二是健全绩效管理机制,压实项目管理部门和承担单位绩效管理职责,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三是强化失信行为监管,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四是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对尽职无过错科研、财务等相关人员免予问责。 (七)组织实施。一是及时清理与我省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具体规定或办法。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组织开展面向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的专题培训。三是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下放权限接得住、用得好。四是做好科研项目新旧政策衔接,按照项目组织实施阶段,实行分类衔接:1.项目执行期已经结束,相关经费管理和支出按照原办法执行,不再作调整。2.尚在执行期内的项目,由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新办法。3.正在申报或评审的项目原则上按照新办法执行。
三、主要亮点
对照国家文件,我省结合实际提出的部分条款体现了细化、实化和创新,主要是:
在“放”到位方面,一是提高科研经费中用于“人”的比例。将200万元以下科研项目经费的间接费用比例提高到不超过40%。二是放宽财务报销管理,明确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部分无法取得发票的科研活动支出据实报销。三是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审计,明确在100万元以下的财政支持科技计划项目,以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
在“管”精准方面,一是细化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明确在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层面和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等机构层面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二是鼓励高端创新平台机制创新,在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所属研究院、评估优秀的“一室一中心”等创新平台中开展试点,允许从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并自主使用。三是优化科技创新类引导基金使用,引导其重点投资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省十大新兴产业综合性产业创新中心、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在“服”到点子方面,一是提升科研单位财会服务保障水平,建立对重点科研单位、重大科研平台高层次财会人员的遴选、培养、输送机制,推动在重点科研单位、科研平台和省属高校设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等职位。二是开展对顶尖领衔科学家稳定支持试点,给予领衔科学家课题研究、团队选聘、经费使用等方面充分自主权,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后续支持措施。三是减少科研项目经费过程检查,原则上一个项目周期“最多查一次”。四是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尽职无过错科研、财务等相关人员免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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