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宁国市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差别化价格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国市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11月19日
宁国市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差别化价格政策实施细则
为提升企业亩均效益水平,推动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宁国市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办发〔2021〕60号)及《关于印发宁国市工业企业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宁政办秘〔2021〕78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主体及职责
1.市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差别化价格政策落实工作;
2.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局负责组织供电公司落实好差别化电价政策;
3.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供水、供气企业落实好水、气、污水排放差别化价格政策;
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差别化价格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差别化价格政策实施形成的资金(非税收入)的管理;
6.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差别化价格政策的宣传、实施对象(D类企业)的数据核实、政策的具体实施,负责组织辖区内供水、供气企业落实好水、气、污水排放差别化价格政策。
二、实施对象及时间
实施对象为年度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结果评为D类的企业,原则上加价政策执行以年度为周期,每个周期采用上一年度的评价结果。
三、实施标准
在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污水排放价格相关标准及政策基础上,再行实施差别化价格政策。
1.用电。对D类企业,用电价格加价0.1元/千瓦时,对连续两年评定为D类企业加价0.2元/千瓦时,对连续三年(含)以上评定为D类企业加价0.3元/千瓦时。
2.用水。对D类企业,在现有基本水价的基础上,加收1倍的基本水价;对连续三年(含)以上被评定为D类企业,加收2倍的基本水价。
3.用气。在现行管道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基础上,对D类企业上浮10%。
4.污水排放。对D类企业污水处理费(包含在现行非居民用水水价中)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执行1.5倍的加价政策。
四、实施程序
(一)复核加价企业名单。市分类综合评价办公室发布年度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结果后,经开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辖区内的D类企业情况进行再次复核,会同各供电、供水、供气企业对D类企业的用电、用水、用气户号进行准确摸排,及时报市分类综合评价办公室。D类企业确有因社会保障、扶贫助困等特殊情况或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不宜实施加价政策的,经开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情况报市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责任单位:经开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供电、供水、供气企业)
(二)告知加价代收企业。市分类综合评价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以及经开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核实确认后拟实施差别化价格政策的D类企业名单书面告知各供电、供水、供气企业。(责任单位:市分类综合评价办公室、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经开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按期实施代收。各供电、供水、供气企业按照核实确认后的D类企业名单,严格按照本细则明确的加价收取标准代收资金,并填写差别化价格政策收入资金明细表,将表格盖章原件交至市分类综合评价办公室,市分类综合评价办公室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开具缴款通知单,各供电、供水、供气企业携缴款通知单将代收资金(扣除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及时足额上缴宁国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形成的资金收入为财政性非税收入。各供电、供水、供气企业依据缴款通知单上网址登陆安徽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根据缴款识别码打印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加价形成的收入由市经信局统筹用于工业企业扶持奖励。(责任单位:市分类综合评价办公室、市财政局,供电、供水、供气企业)
五、相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经开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水、电、气、污水排放价格差别化政策实施的责任主体,对征收对象要加大宣传力度,印发宣传材料,对每户征收对象要发放政策告知书,让每户企业了解政策的目的意义和实施办法,取得企业的理解支持,确保政策实施平稳有序。
(二)精心组织实施。经开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解决工作中发生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市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协调配合、各尽其责,做好实施过程中的业务指导、政策解释等工作。各供电、供水、供气企业要提前做好企业到户信息匹配、开票等代收准备工作,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严守工作纪律。市各有关部门、经开区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各供电、供水、供气企业不得截留代收资金,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财政专户,确保征收及时、资金安全。
本实施细则由市分类综合评价办公室、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