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23347876T/202204-00082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 |
发布机构: | 天湖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宁国市天湖街道2022年权责清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04-14 | 发布日期: | 2022-04-14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审批 |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2 |
行政审批 |
受委托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3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4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
1.立案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末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7 |
行政处罚 |
受委托开展的安全生产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8 |
行政强制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强制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
保留 |
9 |
行政强制 |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采取强制应急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强制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
保留 |
10 |
行政强制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强制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
保留 |
11 |
行政强制 |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强制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
保留 |
12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强制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
保留 |
13 |
行政强制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1.发现阶段责任:巡查或接到举报报告,并向公安部门报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14 |
行政确认 |
兵役登记 |
1、《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15 |
行政裁决 |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不同申请人或单位提出要求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16 |
其他权力 |
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 |
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
因不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17 |
其他权力 |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及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18 |
其他权力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19 |
其他权力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 |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将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少于十五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选择流入方,其流转方案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20 |
其他权力 |
对实行家庭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21 |
其他权力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22 |
其他权力 |
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23 |
其他权力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24 |
其他权力 |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申请条件的审核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25 |
其他权力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审核 |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26 |
其他权力 |
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27 |
其他权力 |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28 |
其他权力 |
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审核 |
1、《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七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29 |
其他权力 |
对有关社会救助的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提出初审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30 |
其他权力 |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审核 |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31 |
其他权力 |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
1.公布阶段责任: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2.处置阶段责任: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突发事件;3.执行阶段责任: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2.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3.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4.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保留 |
32 |
其他权力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经营权流转争议的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
1.受理阶段责任:接到电话或书面投诉时,了解记录纠纷经过,决定是否受理。对于不予受理的,向投诉人进行书面告知原因。 2.调解阶段责任:根据事实经过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调解的意义,进行疏导。提出调解意见供当事人参考选择。组织当事人就调解意见进行协商,宣布调解结果。 3.结束阶段责任:调解达成协议的进行记录归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告知投诉方其他解决途径。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在调解过程中接受馈赠的; |
保留 |
33 |
其他权力 |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 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
1.受理阶段责任:接到电话或书面投诉时,了解记录纠纷经过,决定是否受理。对于不予受理的,向投诉人进行书面告知原因。 2.调解阶段责任:根据事实经过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调解的意义,进行疏导。提出调解意见供当事人参考选择。组织当事人就调解意见进行协商,宣布调解结果。 3.结束阶段责任:调解达成协议的进行记录归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告知投诉方其他解决途径。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在调解过程中接受馈赠的; |
保留 |
34 |
其他权力 |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1.受理阶段责任:接到电话或书面投诉时,了解记录纠纷经过,决定是否受理。对于不予受理的,向投诉人进行书面告知原因。 2.调解阶段责任:根据事实经过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调解的意义,进行疏导。提出调解意见供当事人参考选择。组织当事人就调解意见进行协商,宣布调解结果。 3.结束阶段责任:调解达成协议的进行记录归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告知投诉方其他解决途径。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在调解过程中接受馈赠的; |
保留 |
35 |
其他权力 |
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
1.受理阶段责任:对企业劳动争议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36 |
其他权力 |
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对受害人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37 |
其他权力 |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责令退回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38 |
其他权力 |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 |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
1.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局领导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39 |
其他权力 |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1.调查阶段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40 |
其他权力 |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41 |
其他权力 |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血吸虫警示标志行为的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 |
《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 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堤防管理部门责令其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42 |
其他权力 |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43 |
其他权力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1.受理阶段责任:接到电话或书面投诉时,了解记录纠纷经过,决定是否受理。对于不予受理的,向投诉人进行书面告知原因。 2.处理阶段责任:根据事实经过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疏导。提出处理意见供当事人参考选择。组织当事人就处理意见进行协商,宣布处理结果。 3.结束阶段责任:处理达成协议的进行记录归档,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告知投诉方其他解决途径。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在处理过程中接受馈赠的; |
保留 |
44 |
其他权力 |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45 |
其他权力 |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46 |
其他权力 |
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行为的责令改正 |
《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履行监护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违法案件,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47 |
其他权力 |
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探视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责令改正 |
《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十条 对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探视,配合执行机关对其进行教育、矫治。拒不探视、不配合的,其所在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社区)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探视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违法案件,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48 |
其他权力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49 |
其他权力 |
对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受理与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50 |
其他权力 |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及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
1.组织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对辖区内动物疫病疫情进行监测,发现疫情及时报告统一处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51 |
其他权力 |
捕杀狂犬、野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1.组织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对辖区内犬类狂犬疫情进行监测,发现疫情及时报告统一捕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52 |
其他权力 |
传染病疫情的预防与控制 |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
1.组织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对辖区内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发现疫情及时报告统一处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53 |
其他权力 |
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扑救及验收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
1.组织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对辖区内森林加强火灾防范,发现火灾及时报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54 |
其他权力 |
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
1.组织阶段责任:发现火灾,及时组织扑救火灾的应急预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55 |
其他权力 |
汛前检查和汛期防汛准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
1.组织阶段责任:了解当地防御洪水方案,做好汛期防汛准备工作。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56 |
其他权力 |
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八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
1.组织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做好汛情监测工作,发现汛情情立即报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57 |
其他权力 |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1.告知阶段责任:根据突发事件确定需征用的财产,告知各征用单位和个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58 |
其他权力 |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
1.立案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有关规定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59 |
其他权力 |
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制止 |
1、《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加强监测和执法力度。秸秆禁烧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与巡查,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
1.立案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有关规定秸秆焚烧环境污染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60 |
其他权力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特大安全事故防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第十条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组织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制定辖区内特大安全事故防范措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进行检查,记录相关信息。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61 |
其他权力 |
组织、协调、督促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及其委员会的换届、备案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1.准备阶段责任:接到建设到位、物业企业或业主的书面报告,成立筹备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62 |
其他权力 |
查验现居住地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
1.组织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对辖区内成年流动人员进行排查,发现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妇女及时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63 |
其他权力 |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四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64 |
其他权力 |
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擅自扩大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 2.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3.下达或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 4.不依照《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 5.不依照《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职责; 6.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保留 |
65 |
其他权力 |
处置航道淤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对通航河流上碍航的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以及由建筑物所造成的航道淤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改建碍航建筑物或者限期补建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通航。 |
1.调查阶段责任: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改建碍航建筑物或者限期补建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通航。 进行调查,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评价,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完整。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66 |
其他权力 |
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
1.组织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对辖区内突发水污染事故进行监测,发现情况立即报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67 |
其他权力 |
生产安全事故与危险化学品的应急救援和处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应急预案的管理,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受理,同时上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68 |
其他权力 |
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七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第十八条 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第十九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第二十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
1.公布阶段责任: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2.处置阶段责任: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3.执行阶段责任: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2.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3.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
保留 |
69 |
其他权力 |
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及事故应急处理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第三十三条 渡船发生水上险情的,应当立即进行自救,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职责,组织搜寻救助。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签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
1.组织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对辖区内河交通安全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统一处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70 |
其他权力 |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品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
1.组织阶段责任:乡级政府对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统一处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71 |
其他权力 |
社区戒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
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资料,对辖区内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建立社区戒毒人员档案。对社区戒毒人员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保留 |
72 |
其他权力 |
协助开展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监督、考察、帮教 |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批准所外就医的,收容教育所应发给《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证明》,并与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 |
1.受理环节责任:批准所外就医的,根据收容教育所应发给《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证明》,并与收容教育所、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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