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预算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等规定,为切实做好2022年预算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展公开领域
(一)推动单位预算全部公开。自2022年起,将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全部纳入预算公开范围,确保单位预算公开全覆盖。
(二)推动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按季度公开。自2022年起,将市直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纳入预算公开范围。从每年二季度起,市直部门要按季度公开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具体包括按支出功能分类类级科目公开预算金额、支出金额和执行进度等信息(见附件3),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解释说明。
二、规范公开内容
(一)部门预算。除涉密信息外,部门预算(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汇总预算,下同)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部门公开预算时,一并公开本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及原因、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占用、预算绩效情况等重点事项情况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二)单位预算。除涉密信息外,单位预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单位预算公开时,应当一并公开本单位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及原因、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占用、预算绩效情况等重点事项情况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三)“三公”经费预算。各部门、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公开本部门、本单位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按总额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各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进行说明。
(四)预算绩效。各部门、各部门所属单位要随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公开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包括项目概述、立项依据、实施主体、起止时间、项目内容、年度预算安排和绩效目标等信息。
三、规范公开时间
1.部门预算。部门预算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部门要在法定时限内公开部门预算,并鼓励适当提前公开时间,部门预算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我市2022年部门预算公开时间统一为2022年2月11日。
2.单位预算。单位预算应当在部门或上一级单位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部门所属单位要在法定时限内公开单位预算,并鼓励适当提前公开时间,同一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2022年我市部门对单位批复时间统一为2月8日,单位预算公开时间统一为2月25日。
四、规范公开方式
各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在政府门户网站预算公开统一平台以PDF格式集中公开。有单位门户网站的,应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且要编制公开目录,对公开内容进行分类、分级。
五、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预算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法制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易于监督”的原则,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理,持续跟踪落实到位,确保预算公开经得起检查检验。
(二)压实公开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各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预算,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公开本单位预算,并对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三)妥善回应关切。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预算公开宣传解读,在主动公开信息的基础上,耐心细致解疑释惑,及时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方便社会公众理解。对预算公开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认真研究,细化举措,切实加以解决。
(四)推动有序公开。预算公开前,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审查公开文本,按程序报部门负责人审定。公开过程中,认真开展自查,督促所属单位及时纠正错漏。公开后,对公开情况常态化跟踪核查,确保预算信息长期保持公开状态。
202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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