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乐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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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胡乐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胡乐镇2022年度农业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 胡政〔2022〕34号
生成日期: 2022-03-08 发布日期: 2022-03-08
关于印发《胡乐镇2022年度农业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8 11:11 来源:胡乐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村,各经营主体:

《胡乐镇2022年度农业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7日

胡乐镇2022年度农业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为促进我镇农业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调动激发各村、各经营主体的发展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我镇范围内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

二、奖励标准

1、粮食生产奖励单个经营主体(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不含组合体)实际种植水稻50亩以上的,凭土地流转合同及购种票据,经镇、村核实,每亩奖励100元。

2、土地流转奖励:对当年新增流转土地1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签订规范合同5年以上且种植水稻的,一次性奖励经营主体每亩50元,对所在村奖励每亩10元。

3、经营主体荣获省、市荣誉奖励: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获省级(含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等荣誉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获宣城市级奖励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获宁国市级奖励的一次性奖励500元。(同一项目以最高奖励发放,不重复奖励)

4、名优农产品认证奖励:对当年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对首次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等认证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首次获得省级农博会银奖以上、宣城市级著名商标、宣城市级名牌产品其中一项的一次性奖励1500元;对当年通过复审按上述奖励同一标准的50%兑现奖励。

三、奖励实施

1、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镇农业农村发展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等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奖励工作小组,负责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2、各村、各经营主体对照奖励标准,于2022年10月底前组织申报,经镇政府核实后兑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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