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XX年3月生,身份证号:XX,户籍地:XX,住所地:XX,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宁国市市府巷。
法定代表人:傅翔,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XX食品厂生产/销售“手剥笋”产品于2022年2月9日作出的《关于李XX投诉举报XX食品厂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的回复》(宁市监复函〔2022〕4号),于2022年3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2年3月23日,本机关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并于2022年4月1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要求被申请人答复。2022年4月15日,被申请人答复期满前,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该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