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和检验工作
抽样人员和承检机构在抽样检验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抽检实施细则执行。抽样过程严格履行监督抽检工作程序和法定手续。检验过程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实施,保证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可靠。食品抽检数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报送至国抽系统。
开展食用农产品现场抽样工作时,应由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时,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有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市场监管所、分局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建立以市场监管所、分局监管人员为抽检主体的抽样队伍,承担一定批次食用农产品抽样任务。
(三)核查处置
各单位设专人负责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收到不合格或问题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当按时限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问题)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涉及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食品科。
各部门原则上应3个月内完成核查处置工作(复检和异议时间不计算在内),核查处置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四)信息发布
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由食品科负责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其中,产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产品除以上信息外,还包括标称产品商标、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及结果和承检机构等。食用农产品产品合格信息公布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不合格产品除上述信息外,还包括不合格项目及结果、承检机构等。对不合格产品信息要进行风险解读。监督抽检结果公示后,及时将公布的信息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要明确专门人员牵头负责核查处置、产品召回、复查整改工作,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和人员的稳定性。
(二)加强监检结合。结合抽检计划的实施,加大对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的力度,加大对执法检查中可疑食品的抽样力度。根据各自食品监管的重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不断加大针对性抽样的力度。充分发挥抽检对行政监督的技术支撑作用,最大限度的发挥抽检的效益,做到监督抽检和日常检查的相互促进。
(三)严格进度管理。统筹安排月度抽检工作进度(具体任务分配情况见附件),稳步推进各项工作。2022年11月15日前完成全年的抽样任务。
五、工作纪律
参与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测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