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宁国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和相应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预案》规定的食品安全事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等。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宁国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和食品安全舆情事件等的应急处置。
第四条坚持预防为主。做到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处置的快速反应机制,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宁国市食安办牵头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处置工作。食安办主任、副主任分别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教育、公安、民政、文旅、住建、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处置工作的牵头协调、督查督办职责。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医疗救治、事件调查、危害控制、新闻宣传等专项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各成员单位参与,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收集汇总,通信、交通、资金、物资和后勤保障,以及领导小组会议组织和公文处理等工作。
(二)医疗救治组:由卫健部门牵头,公安、市场监管等成员单位参与,结合事件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督促、指导事发地医疗机构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进行医疗救治。
(三)事件调查组: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健、公安、教育(或民政、文旅、住建)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调查研究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以及事件风险评估和发展趋势研判等,做出事件调查初步结论的书面报告,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应急响应建议。
(四)危害控制组: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公安、宣传、教育(或民政、文旅、住建)等部门组成。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预案》规定,负责对问题产品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相关媒体、网络信息采取正面引导措施等,严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蔓延扩大。负责案件查处。
(五)新闻宣传组:由宣传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卫健、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第八条各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见附件)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积极主动承担各专项工作组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九条建立食品安全信息互通机制。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可以包括:
(一)医疗机构报告的可能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信息;
(二)群众报案的可能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事件;
(三)学校(含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食堂管理纠纷和旅游场所餐饮服务提供者消费纠纷及其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四)网络媒体披露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五)群众投诉举报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六)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有关成员单位在获悉以上食品安全信息后,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办)通报;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必须同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办)。
第十条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联动机制由食安办主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专项工作组成员组成。
联动机制适用于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预警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应急处置的指挥、组织、协调。相关组成人员因分工、岗位调整,应及时报告并调整。
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负责相关业务工作的科(股)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承担本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的上传、下达。
第十一条会商制度。由食安办主任或副主任召集联动机制相关组成人员召开会议。
(一)研究分析相关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研判和预警;
(二)研究部署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调度各专项工作组的工作。
(三)根据事件调查组的建议,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定性,决定是否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按《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四)审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新闻发布稿。
第十二条新闻发布制度。由宣传部门主持,食安办主任或副主任、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参加。
新闻发布应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协调有关成员单位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通报调查进展及查处结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办)获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成立各专项工作组,启动联动机制,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重点做好医疗救治和舆情引导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受危害人员的伤亡,最大程度防控舆情影响的范围。
第十四条事件调查组和危害控制组要第一时间赶赴事发地(含救治医疗机构),尽快查明事件原因,控制相关问题产品、资料和责任人。
第十五条事件调查组结合调查情况,进行风险研判,做出初步调查报告,提出事件定性建议、应急响应建议和其他相关工作建议。
第十六条对疑似食物中毒事件、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中不属于食品质量安全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治安事件、刑事案件依职责交由卫健、公安、宣传等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置,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对属于食物中毒事件、食品安全事故以及由食品质量安全引发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按本规程或《预案》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危害控制组牵头,事件调查组配合,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责任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事件调查组形成终结调查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处置终结。
第十九条新闻宣传组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或终结时,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规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物中毒事件,指未达到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的食品安全事件。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是指来自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广播、电视、报刊上的,可能引发社会负面影响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对达到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的食品安全事件,按《预案》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