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纪民:
你来信反映关于公租房收费过高的问题(编号2022-311),现就相关事项答复如下:
你户户籍为梅林镇居民,2013年以乡镇进城务工人员身份在南山街道办事处创业社区申请公租房保障,2013至2019年6月期间以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2019年7月通过公开摇号方式入住宁阳新苑小区7幢1911室,面积50.89M2。2020年复审时月退休金2931元,超过我市公租房收入标准:“单人户月均收入不超过2700元”,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
我市公租房按家庭类型实行差别化租金,对低保家庭给予100%减免,对低收入家庭给予80%的减免。公租房住户不符合条件,承租人确无住房且仍需要承租的,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经物价部门核定,宁阳新苑公租房市场价月租金标准为8元/M2。
经核查,你户为不再符合公租房条件,但确无住房且仍需要承租公租房的住户,所承租宁阳新苑小区7幢1911室按市场价收取年租金4885元,不享受公租房租金优惠政策。如有需求,我单位可协调将你户承租房屋调换至河沥新城、三泉公租房、容物物流城等市场价月租金标准为6元/M2的小区或其他房屋面积30M2左右的一室一厅公租房。
如对上述意见不服,请于60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于60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19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