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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办事指南 】2022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02 发布日期: 2022-06-02
【办事指南 】2022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2-06-02 10:39 来源:宁国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保障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保障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就高不就低。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养老服务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标准执行。

(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确定,根据特困人员不能自理程度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体现差异性。到 2022 年底,各乡镇(街道)城市和农村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均达到 60%。

三、实施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皖事通—皖救一点通”进行网上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署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确认程序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街道)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乡镇(街道)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联审联批予以确认,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具体事宜可电话咨询各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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