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后办理。
夫妻双方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户口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一方落户;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入户;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一致的,登记时须父母双方同时到场,提交双方签字的书面确认件,按确认的民族登记,一般不得变更;出生入户申报的姓名,应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申报人要求使用与出生医学证明上不一致的姓名,由父母双方同时到场,并提交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按照申请的姓名予以登记婴儿姓名,同时可将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作为曾用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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