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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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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索引号:
11341702020032569337/202206-00026
组配分类: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2年6月第一周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无
生成日期:
2022-06-02
发布日期:
2022-06-02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2年6月第一周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2-06-02 17:34
来源: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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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胡秀婷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0226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
〔2022〕
84
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2022年05月31日09时10分,当事人胡秀婷在宁国市银光信用社门前广场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2022年05月31日09时10分,当事人胡秀婷在宁国市银光信用社门前广场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胡秀婷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0.010000
2022/06/01
2022/06/01
2023/06/01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2/06/02
公开
行政处罚
胡秀婷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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