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7063E/202206-00068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梅林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梅林镇公共服务清单目录(含办理主体、行使依据、期限、监督渠道等)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06-14 | 发布日期: | 2022-06-14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办理主体 |
行使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期限 |
监督渠道 |
1 |
经济困难高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资料审查 |
依申请类 |
党政办 |
《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皖政办〔2008〕47号) |
经济困难家庭高校学生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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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注销户口证明出具 |
依申请类 |
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 |
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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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民是否同一人的协助核查 |
依申请类 |
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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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出具 |
依申请类 |
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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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出具 |
依申请类 |
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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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临时身份证明出具 |
依申请类 |
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以及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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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生儿重名查询 |
依申请类 |
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无需任何条件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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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证明出具 |
依申请类 |
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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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亲属关系证明出具 |
依申请类 |
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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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出具 |
依申请类 |
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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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 |
依申请类 |
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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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居民身份证遗失补(换)发 |
依申请类 |
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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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居民户口簿遗失、损毁补发 |
依申请类 |
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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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户口迁移证遗失、损毁补发 |
依申请类 |
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真实有效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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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
依申请类 |
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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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居住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
依申请类 |
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申请真实有效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
17 |
非正常死亡证明出具 |
依申请类 |
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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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材料转报 |
依申请类 |
民政所 |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第二条 |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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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社会老人自费代养服务 |
依申请类 |
民政所 |
《安徽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 |
社会老人,身体情况符合入住养老机构的条件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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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优先批准服现役优待政策咨询服务 |
依申请类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413号)第三十六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符合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2、《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九条: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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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提供老年人权益保障服务 |
依申请类 |
民政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申请人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老年人,服务提供方式为依申请。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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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80岁以上高龄津贴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民政所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 |
年满80周岁的的老年人,户籍在本区县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2.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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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民政所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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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
3、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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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民政所 |
1.《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2.《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民优字〔2011〕62号):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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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核定 |
依申请类 |
党政办 |
1.《安徽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组通字〔2014〕23号)第三条:各级组织、民政部门负责离任村干部身份认定及个人享受补助标准核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工作,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认定结果,负责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代发工作。 |
建国以来累计在村任职3年以上(含3年)、正常离任且年满60周岁的村“两委”干部。已被招考录用为党政机关干部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以及曾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刑事处罚的,不享受该生活补助。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2.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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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出具 |
依申请类 |
民政所 |
《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四、认定程序1、高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 |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安徽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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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1958年前省农业劳动模范困难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民政所 |
《关于对1958年前农业劳动模范给予困难补助的意见》(皖农人〔2014〕68号):四、审批程序由补助对象个人或委托村委会(社居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见附件),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并建档(依据省农委印发的《安徽省1958年前农业劳模名录及有关资料选编》)。以后每年复核一次。 |
凡经省委、省政府表彰的目前健在的1958年前农䠸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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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审核 |
依申请类 |
民政所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
因灾倒损农房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60号令)第二十四条:恢复重建居民住房的补助对象按照下列程序确定(一)受灾人员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的对象。(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在其居住的自然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另行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的数额、补助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
29 |
重大传染病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金申请转报 |
依申请类 |
民政所 |
《安徽省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二)生活救助经费补助标准:对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按照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第十一条:资金使用要求:(二)生活救助经费实行“一卡式”发放。生活救助经费由被救助对象提出申请,报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同级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救助对象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救助资金。 |
生活救助经费主要用于下列人群的生活补助: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一)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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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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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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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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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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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救灾资金发放初审 |
依申请类 |
民政所 |
《安徽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灾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
遭遇自然灾害,且基本生活出现困难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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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证明出具 |
依申请类 |
民政所 |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2.《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一)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2.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
母确因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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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城镇“三无”人员入住福利中心申请转报 |
依申请类 |
民政所 |
关《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民福函〔2011〕180号)第三章第六条:城镇“三无”人的认定和接收:(一)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二)城镇“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其中未成年人认定和接收参照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
城镇“三无”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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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四类”特困群体实施殡葬救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民政所 |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四、完善促进殡葬事业发展配套政策(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需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时,对享受民政部门各类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以及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基本服务收费减免政策及政府补偿办法,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面向辖区所有居民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标准及政府补偿办法,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 |
受民政部门各类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以及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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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开展公民旁听庭审活动 |
依申请类 |
司法所 |
1.《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民旁听司法活动、观摩行政执法活动。 |
《关于在全省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司通〔2013〕5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同级人民法院旁听庭审案件的预告函提前2天通过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报名工作。申请参加旁听的公民填写《公民参加旁听庭审登记表》,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将参加旁听人数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2.《关于在全省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司通〔2013〕5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同级人民法院旁听庭审案件的预告函提前2天通过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报名工作。申请参加旁听的公民填写《公民参加旁听庭审登记表》,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将参加旁听人数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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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办理 |
依申请类 |
劳保所 |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地方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准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
1.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且达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2.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二(一)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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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依申请类 |
劳保所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六十一条:……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均可办理。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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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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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理 |
依申请类 |
劳保所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
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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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依申请类 |
劳保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无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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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转报 |
依申请类 |
城建办 |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的通知》(建村〔2015〕170号)第十条:危房改造户的确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宣传,将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发放到户,明白卡的内容包括补助对象条件、补助标准、申请程序、资金发放等环节的有关规定;2.符合条件的农户申请;3.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对申请农户进行评议;4.评议结果在村委会公示栏及村民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5.乡镇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危房改造户进行逐一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6.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各乡镇报送的危房改造户资料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提出审批意见,并公示;7.经县级审批的危房改造户,由村委会在村公示栏进行公布;8.各乡镇根据审批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名单,组织与各户签定实施改造协议书,明确改造内容、要求、补助资金、完成时限等。 |
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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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申请办理 |
依申请类 |
城建办 |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为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具体标准及条件,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第十八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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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2013〕178号):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 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文件精神,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
||||||||
3.《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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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第三款: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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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二)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会同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确定租金补助档次,提交同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收到民政部门信息核对通知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民政部门。(三)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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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城镇家庭住房救助申请转报 |
依申请类 |
城建办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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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林业技术培训和咨询指导服务 |
依申请类 |
林业站 |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八)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 |
无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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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咨询 |
依申请类 |
林业站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二、主要任务<三>强化灾害预防措施。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监测管理,组织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 |
无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27号):二、完善监测预警机制。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
44 |
野生动物造成损害补偿调查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林业站 |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卫生、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第六条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予以补偿: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一)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
(二)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 |
||||||||
(三)对圈养的家禽家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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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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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图书馆文献借阅和咨询服务 |
依申请类 |
文旅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
文献借阅:凭身份证进馆阅读,图书外借需提供有效读者证。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2.《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服务是保障和满足公众的基本文化需求的服务,包括为读者免费提供多语种、多种载体的文献的借阅服务和一般性的咨询服务,组织各类读者活动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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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图书馆办证(补证)服务 |
依申请类 |
文旅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等。 |
年满16周岁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2.《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应分别根据有效持证读者和服务人口的总数,计算已外借文献量(册)占有效持证读者总数和服务人口总数的比例,以反映流通馆藏对有效持证读者的服务使用情况。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
47 |
计生家庭奖励扶助资格审核 |
依申请类 |
计生办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 |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1973年以来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4、年满60周岁。5、本人申请村级审核通过,符合上报条件的。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
48 |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资格申请转报 |
依申请类 |
计生办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
受理各村(社区)上报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申报表及申报档案。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
49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资格审核 |
依申请类 |
计生办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第三章 |
一、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三、本人申请村级审核通过,符合上报条件的。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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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 |
依申请类 |
计生办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国务院令555号)、《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系统管理规范(试行)》 |
皖人口委〔2014〕18号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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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办理系统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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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证件种类和对象(三)婚育证明申办对象为拟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在外省居住30日以上的18—49周岁育龄妇女,现场受理地为本人户籍(或管理)所在地乡镇计生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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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计划生育节育情况证明出具 |
依申请类 |
计生办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真实有效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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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和补办 |
依申请类 |
计生办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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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失独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核实转报 |
依申请类 |
计生办 |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
因证件遗失、损毁的原因需补发新证的,需要由村、镇两级出具证明,经原发证(审批)单位审核后,给予补发"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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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
依申请类 |
司法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辖区内的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55 |
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
依申请类 |
市场监管所 |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材料的,应当派人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流〔2017〕52号)第十六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附件2),补发的《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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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
依申请类 |
市场监管所 |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材料的,应当派人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
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的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流〔2017〕52号)第十六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附件2),补发的《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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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
依申请类 |
市场监管所 |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材料的,应当派人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的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流〔2017〕52号)第十六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附件2),补发的《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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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和工龄核实 |
依申请类 |
文广站 |
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为农村老放映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广字〔2014〕34号):三、认证办法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及县电影公司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新闻出版广电、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
1.现为安徽省户籍,仍为农民身份。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2. 1993年12月31日以前登记在册,被乡镇(公社)正式选用的农村电影放映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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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达到60周岁。到2013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工龄补助;到2013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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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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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贫困户家庭子女“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
依申请类 |
扶贫工作站 |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第三条第(二)项:大力实施“雨露计划”,对贫困家庭子女在中、高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实施资金补助。 |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包括已脱贫的一般农户);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2.《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雨露计划作为专项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引导和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是培养技能型人才、促进稳定就业、实现脱贫致富的治本之举,是提高贫困人口素质,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3.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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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 |
依申请类 |
民政所 |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第三条第(五)项:积极推进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 |
1.爱党爱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具有领办村级产业项目实力和能力、有意愿履行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社会责任且带动3户以上贫困户的本土人才。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2.《关于培育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2号)全文。 |
2.主要从目前已在贫困村创业人员中选择,包括村“两委”成员、村级后备干部、农村党员、农业产业化企业负责人、小微企业主、农民合作社负责人、家庭农场主、能人大户;在外创办企业、务工有意愿回村创业的本土人才;企事业单位愿意回贫困村创业的人员。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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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证明出具 |
依申请类 |
民政所 |
《安徽省技能脱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6〕1734号)第五章补助资金核拨第十一条:就业技能培训与创业培训补助。技工教育培养补助。补助资金(含生活、交通补助)由技工院校负责统一申报。每年5月底前,技工院校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学生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补助申请表(附件6)、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村出具的证明其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的材料。 |
已确定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申请出具贫困子女证明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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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接待来乡(镇)上访群众 |
依申请类 |
综治办 |
1.《信访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
《信访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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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办理群众来信 |
依申请类 |
维稳办 |
1.《信访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
《信访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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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受理网上信访投诉事项 |
依申请类 |
维稳办 |
1.《信访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
《信访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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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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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查询 |
依申请类 |
维稳办 |
1.《信访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
信访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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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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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
依申请类 |
残联 |
.《“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国发〔2016〕47号):(三)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3)加强辅助器具推广和适配服务。扶持便利、经济、实用、舒适、环保、智能辅助器具研发生产,推广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普及助听器、助视器、假肢、轮椅、拐杖等残疾人急需的辅助器具。充分发挥残联、民政、卫生等系统和社会力量的作用,构建多元化的辅助器具服务网络。发挥国家及区域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资源中心作用,提升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水平。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辅助器具研发、生产、流通、适配、租赁和转借服务。 |
户籍证明、持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2.《安徽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皖政〔2016〕111号):(4)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对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补贴。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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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申请受理审核 |
依申请类 |
残联 |
1.《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具体服务目录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版)》) |
年度计划安排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2.《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皖残联〔2017〕1号):(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1.目标任务2016年,为5000名已安装辅助器具的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为1500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国家项目任务目标,待其方案确定后及时下达。2.补助标准(1)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等四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补助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市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2)装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为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以上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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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贫困精神病人医药费补助受理审核 |
依申请类 |
残联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这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精神病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由地方政府优先给予医疗补助或通过临时救助等渠道积极提供帮助。在保底制度未完善前,对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服药和住院补助。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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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
依申请类 |
残联 |
1.《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十九条: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与适当补助。中央财政从国家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补助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 |
当地贫困重度持《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2.《安徽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出台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定。确保新(改、扩)建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公共服务、公共交通、社区等场所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公共交通工具逐步配备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按规定设立残疾人停车位。加强无障碍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和监督使用。推广残疾人家居无障碍通用设计,加大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力度。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镇村创建工作。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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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依申请类 |
残联 |
1.《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2.《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地市残联负责资金分配、监督和检查。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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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受理初审 |
依申请类 |
残联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第三条: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
申请真实有效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2.《安徽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第十条:各地要建立健全逐级审核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残联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第十一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县(市、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2)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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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受理初审 |
依申请类 |
残联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第三条: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
申请真实有效 |
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
1 |
0563-4601801 |
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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