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子静代表:
您所提出的《关于一矿下岗职工申请廉租房建议》的题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3年12月,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通知:自2014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政府令第248号)规定,公共租赁住房针对的是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主要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新市民”家庭。您所提出的一矿下岗职工属于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新市民”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为:1、在我市城市规划核心区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2、申请家庭成员不得拥有轿车;3、申请人在我市城区实际居住,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城区自主经营1年以上,且自申请当月前由城区用人单位连续缴纳24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4、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700元,2人户及以上户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300元;5、不得拥有评估价值超过20万元的非住宅用房;6、不得拥有或者参股认缴资本超过30万的个体工商户、公司等经营性实体。截止2021年底,已有320余户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建议符合申请条件的一矿下岗职工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
感谢对住房保障工作的关心。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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