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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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国防 / 通知
名称: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其他权力目录(含实施依据、条件、程序)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21 发布日期: 2022-06-21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其他权力目录(含实施依据、条件、程序)
发布时间:2022-06-21 17:10 来源: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条件

程序

1

其他
权力

确定烈士纪念设施等级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1.《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 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分级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定。
2.《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7号)第七条:确定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民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确定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史料或者遗物遭受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其他
权力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一、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应当由当事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1.受理环节责任: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核环节责任。审核退出现军人带病回乡档案材料,核对病情信息等。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市级卫生医疗专家组诊断鉴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
4.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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