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重点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实行“一站式”救助服务。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顺序依次为:医疗机构减免、医保报销、大病商业保险报销、优抚医疗补助、医疗救助。
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或降低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凭身份证、低保证、特困供养证和其它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及时结算。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在非一站式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须持身份证、户口簿和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宁国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出院记录(慢性病就诊证)、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大病补偿结算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审核表、补充医疗保险赔付单及相关证件复印件;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市民政局接到乡镇(街道)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市财政局接到市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原则上,当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在当年结算。
(三)规范医疗救助台帐,建立信息准确、数据完善的救助花名册,实时掌握医疗救助资金收支情况。加强医疗救助档案管理,要在电子档案基础上,建立完善纸质档案,确保个人救助档案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用凭证、出院小结等相关凭证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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