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对负有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受县局机关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本单位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负责实施。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3.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执法活动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5.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6.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7.其它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每次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后要有专项报告。
第七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能及时纠正的要及时纠正,造成影响的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处理。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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