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监督执法质量,根据原卫生部《卫生健康监督执法稽查工作规范》,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健康监督执法稽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客观公正的原则。其主要职责是:对单位内部科室及其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
二、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法制稽查科具体负责卫生健康监督执法稽查工作。
三、稽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计划确定的任务和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
(二)上级布置、交办的事项处置及完成情况;
(三)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越权查处、滥用职权的情况;
(四) 具体行政行为中程序、实体内容的合法性情况;
(五) 执法过错的有关情况;
(六) 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是否规范;
(七) 监督执法人员着装风纪、执法行为是否规范;
(八) 举报投诉处理的及时性和完成情况;
(九) 与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法制稽查科负责卫生健康监督执法稽查工作计划、方案的拟定、实施和总结、资料建档工作。
五、法制稽查科应当定期开展对本单位卫生健康监督执法行政执法工作的稽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六、对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事件应当作好记录,经初步核实对属于稽查范围的,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案件来源可靠的,由稽查人员报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重大案件同时报市卫健委备案。对不属于本部门稽查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七、卫生健康监督执法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当全面了解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确定相应的稽查方案。稽查方案应当包括稽查目的、稽查内容及范围。
八、卫生健康监督执法稽查人员进行稽查工作时必须按有关程序要求进行。
九、卫生健康监督执法稽查人员在开展卫生健康监督执法稽查活动时,应有两人以上并着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制服,出示相应证件,告知稽查内容,遇到稽查人员与被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十、卫生健康监督执法稽查人员在稽查时应收集有效的证据,听取被检查的科室、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的意见;依据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谈话等,调查了解卫生行政执法情况。
十一、稽查笔录应当交由被调查(检查)人员核对,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检查)人员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的应注明原因。在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制作卫生健康监督执法稽查意见书。
十二、相关科室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稽查,如实反映有关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执法情况,提供详实资料,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要求有关科室和人员及时纠正;相关科室和人员应当按照稽查意见书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在1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法制稽查科。
十三、稽查结果将作为科室和个人考评的重要依据。对于稽查结果中明示需整改部分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力的科室和个人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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