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委机关有关科室:
现将《宁国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9月5日
宁国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工作,及时有效的解决社会公众反映的卫生计生热点和难点问题,加大对卫生计生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水平,保护举报投诉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是指受理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消毒产品卫生和非法行医、计划生育、中医服务等方面涉嫌违反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行为的举报投诉查处。
第二条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具体承办本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举报投诉的受理、查处、移交(送)、反馈、存档工作。并依法处理本市范围内的举报投诉,承办委机关交办的执法案件查处,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563-4038790。
第三条对举报投诉应进行登记,详细了解记录举报人姓名、住址或单位、联系电话、投诉所反映的问题等情况并填写《举报投诉处理情况登记表》。
第四条举报投诉当日受理当日交办,晚间或节假日值班期间受理的,应于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交办。
(一)属本部门办理的举报投诉案件,及时请示领导批示后,属一般事项的,应在当日将《举报投诉处理情况登记表》送交承办科室;紧急事项,立即送交承办科室。
(二)对不属于本部门办理的,对来访、来电的举报应当即告知不予受理及其原因和理由,信函、网络、其他部门移交等有明确联系方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不予受理及其原因和理由,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承办科室接到《举报投诉处理情况登记表》后,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及时查清事实,公正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六条举报投诉件查办时限: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得出明确结论;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查过20日。举报投诉涉及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的,按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条举报投诉查办结果应在举报投诉调查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将最终处理决定告知有明确联系方式的举报投诉人,并做好反馈记录。
第八条建立投诉举报管理档案,定期进行举报投诉情况分析、总结与统计上报工作。
第九条办案人员在处理举报投诉案件过程中应遵守保密制度,对案件举报人或要求保密者的案情及办案过程不得泄密。
第十条卫生计生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举报投诉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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