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认为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主体违法、程序违法、事实依据违法、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滥用职权以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向宁国市公管局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宁国市公管局执法监督科负责对本市公共资源领域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投诉举报的登记受理和处理工作。
地址:宁国市市民之家6楼投诉举报电话0563-4116241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公管局执法监督科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条公管局执法监督科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 个工作日内,凡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公管局执法监督科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30 个工作日内,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初步处理意见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应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如需延长办理时间的,须报经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七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公管局执法监督科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八条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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