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审计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审计行政执法质量,保证审计行政执法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措施:
(一)完善由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组成的审核复核审理制度;
(二)坚持对所有审计行政执法事项实行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度。一般审计行政执法事项由分管局长召集的审计业务会议审定,重大审计行政执法事项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副局长召集的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三)审计机关审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四)审计机关重大审计处罚事项备案审查制度;
(五)组织审计项目质量检查。
第三条审计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内容:
(一)审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审计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三)审计行政执法程序的合规性;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性;
(五)审计工作底稿、取证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条公民或组织对审计机关及其审计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或本级审计机关纪检组检举、控告,受理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清楚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违法行政行为的公民或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五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依法接受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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