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咨询税务部门,没有文件规定这些费用在申报高企时不能作为“研发费用”。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0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执行,且计入成本的研发费用后期是不能再重新计入研发费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通知公告”栏“http://www.innocom.gov.cn/gqrdw/c101316/list_zcwj.shtml”中可下载。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