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191522476Q
法定代表人:张习亭
住 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乌教塘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4月13日对你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2年4月8日,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宣绩铁路站前二标项目经理部2号拌合站有浑水(主要为地面冲洗水和降尘喷淋水)排放至拌合站旁边雨水沟。经现场初测,水样成碱性,我局随即取样送检。经检测,外排废水pH值为10.7,属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另查明,我局曾于2022年1月14日就你公司宣绩铁路站前二标项目经理部2号拌合站冲洗废水排入雨水管网问题下达《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宁环违改[2022]004号),已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排污行为。以上事实有《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监测站监测报告》(编号:2022宁环监字020号)等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5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罚告﹝2022﹞008号)、《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环听告﹝2022﹞0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与听证权。你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以已积极整改为由向我局提出免予或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后我局认为,你公司在收到我局责令停止违法排污决定后仍实施违法排污行为,故对免除处罚申请不予采纳;鉴于你公司事后整改积极,对从轻处罚意见酌情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二项,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 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 杰、邓阳庆 电 话:0563-4017440
地 址: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317室 邮政编码:242300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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