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农业农村局对所属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农业农村局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第六条 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农业法规科负责实施。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农业农村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四)对罚没财物,行政执法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五)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第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撤消;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的,应纠正或撤消;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消;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目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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