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提高安全生产,减产安全事故发生,全民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对违规生产、盲目操作、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遏制,制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相关制度。
第一条为有效监督宁国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二条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以“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迅速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一)认为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
(二)认为本局违法履行职责或违法不作为的;
(三)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四条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构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投诉举报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五)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受理的;
(六)其它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五条局办公室负责对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行为受理、呈请批示、转办、催办等工作,并对各部门的处理予以配合和监督。
第六条投诉举报受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投诉举报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行政主管部门交由处理的投诉举报;
(三)跟踪、督促、检查投诉举报办理情况;
(四)协调处理重要投诉举报;
(五)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分析、通报和回访。
第七条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一般应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处理。情况特别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处理的,可以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
第八条受理机构及受理投诉举报调查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准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不得将投诉举报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
(三)不得将本单位办理投诉举报的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举报人;
(四)不得与无关人谈论投诉举报内容;
(五)对需督办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结果,要实地核查处理情况。
第九条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执法行为需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整理资料,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立卷、归档、备查制度。归档范围应包括投诉举报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电话:0563-4303110;邮寄地址:宁国市宁城北路32号(宁国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收)。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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