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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和收费
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734/201612-00001
组配分类:
价格和收费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宁国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
宁政办〔2016〕60号
生成日期:
2016-12-16
发布日期:
2016-12-16
关于宁国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16 17:08
来源:宁国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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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能力,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继续做好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皖价商〔2016〕9号)规定,现就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支出通过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二、污水处理费征缴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同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库时,列《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78项“污水处理费收入”。 资金安排使用时,列《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支出”14款“污水处理费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
三、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根据国家及省要求,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调整为0.85元/吨;非居民生活(含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20元/吨,重点建制镇参照执行。并由市住建委委托宁国水务有限公司或建制镇自来水厂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经处理后的再生水价格为0.40元/吨,并鼓励洗车、市政环卫、城市绿化和环境用水等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
四、为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要求,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排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排水)计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核有关取水(排水)资料。
五、考虑到少数特困群众的承受能力,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每月减交8吨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本通知自2016年12月3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和本通知为准。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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