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贸发展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2〕5号),加快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育壮大外贸经营主体,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二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平台定义: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收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企业自建的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为协议中小微企业办理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其中,综合服务信息平台是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建,可为协议中小微企业办理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一站式服务的线上平台。
第三条 申报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安徽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企业机构设置健全,人员配置、办公经营场所符合业务发展需要。
(二)依托企业自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为协议中小微企业提供物流、通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接受客户委托时,能够依法签订正规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三)企业遵守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第四条 认定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类别和条件:
(一)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类别分为两种: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和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
(二)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须具有功能完善的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服务中小微企业30家企业以上,近12个月经核准业务量达2000万美元以上。
(三)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须具有功能较为完善的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服务中小微企业10家以上,近12个月经核准业务量达500万美元以上。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 申报企业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企业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三)企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主要功能模块说明及运行情况。
(四)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组织机构图,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及部门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五)为中小企业提供通关、退税、收汇、信保等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清单及合同(协议);
(七)其他可资证明的材料。
(八)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外综服企业认定程序:
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市商务局初审合格后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引入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各市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提出评审意见,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合肥海关、省外汇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根据第三方评审机构的意见开展联合会审,并根据企业情况提出公示的分级企业名单。公示期满后,由省商务厅公布认定企业名单。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对认定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采取以下支持措施:
(一)支持政策。对新认定的试点和示范企业,根据企业业务量和服务企业数量给予不高于50万元分档支持。
(二)出口退税便利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简化代办退税备案流程,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缩短退税办理时间,优化退税服务。
(三)海关通关便利措施。对经认定且资信良好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海关将其纳入高级认证企业重点培育对象;经海关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的,享受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
(五)外汇管理便利措施。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收汇。经办银行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电子交易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和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
(六)其他扶持举措。适当下调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费率。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制、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加大对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给予融资及息费优惠。建立金融机构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专业服务和网上对接机制。
第六章 管理办法
第八条 省商务厅负责牵头开展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育、认定、政策制定及实施等工作,对于认定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每两年复评一次,对复评不合格的将取消“省级外贸综合企业”的称号。
第九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高运行效率,增强服务水平,积极主动发挥推动中小微企业扩大进出口作用,切实促进我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要加强行业自律,互通相关失信服务对象信息,防范企业自身经营风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省商务厅将取消其“省级外贸综合企业”的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安徽省商务厅牵头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