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预防和减少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地使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法公开监督检查,是指国家机关、新闻媒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社会团体对科技执法,上级科技部门对下级科技部门、派出机构的执法公开工作进行评议、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必须坚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遵循依法公开、及时公开、便民利民、层级公开、公开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执法公开必须依法接受国家机关、新闻媒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社会团体的监督,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第五条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
(一)执法公开的制度是否合法、健全;
(二)执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制度、措施是否贯彻执行;
(三)执法公开是否及时、便民、利民;
(四)执法公开的程序、范围、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规范、全面:
(五)执法公开监督、评议、考核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每次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后要有专项报告。
第七条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能及时纠正的要及时纠正,造成影响的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处理。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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