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宁国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30日
宁国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加强机关法制工作,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社会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宁国市财政局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我局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宁国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信息(姓名、照片、执法证编号、执法种类、执法区域等);
(二)行政执法过程信息。
(三)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行政审批结果、处罚结果,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结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或局门户网站公布;
(三)在局内公示栏公布;
(四)其他方式。
第五条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经公开的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在信息公示平台上删除或更新。
第六条“双随机”监管系统抽查结果,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抽查有问题的,依法做出处理后,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其他行政执法检查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九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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