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我局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情况通报,是指市财政局局对下设科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问题依法进行监督、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的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中发现的违法问题;
(四)行政执法案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的问题;
(六)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
第四条 财政监督及检查科具体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工作。
第五条 财政监督及检查科发现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通知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第六条 被监督单位接到《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后,应当根据监督建议书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接到监督建议书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局财政监督及检查科。
第七条 被监督的单位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监督决定的,财政监督及检查科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及时进行通报,并将通报情况列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第八条 对于行政执法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过错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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