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徽州包子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NH11Y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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宦昌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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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罚字〔2021〕4-1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
2021年10月10日,我局委托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其经营的黑米馒头进行抽检。2021年11月9日,我局收到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出当事人加工经营的黑米馒头使用了不得使用的糖精钠,检验结论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黑米馒头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经营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元,处以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罚没两项合计1015元,上缴国库。 |
0.100000 |
0.00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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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17 |
2099/12/31 |
2023/2/16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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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2/24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