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3月3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明确要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对调整出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的5项技术(同种异体皮肤移植、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人工智能辅助诊断、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和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进行研究论证,明确其是否纳入省级限制类技术目录。此外,随着我省限制类技术工作不断深入推进,2019年版“省级限制类技术”已不再适应当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要求。因此,对2019年版“省级限制类技术目录”一并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内容
(一)明确省级限制类技术目录。明确纳入省级限制类技术目录的8项技术:1.同种异体皮肤移植;2.肿瘤消融技术(不在国家目录之内,作为省级限制类诊疗技术,仅包括经皮肝病损射频消融术、经皮肝病损微波消融术、经皮肝病损冷冻消融术;经皮肺病损射频消融术、经皮肺病损微波消融术、经皮肺病损冷冻消融术);3.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4.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术;5.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包括结构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起搏器植入介入诊疗技术、心脏消融介入诊疗技术);6.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仅包括颅内段血管介入治疗技术、急诊介入血管再通治疗技术);7.人工耳蜗植入技术;8.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部分内镜诊疗技术(仅包括消化内镜、呼吸内镜、神经内镜、胸腔镜部分诊疗技术),儿童内镜诊疗技术参照执行。
(二)明确省级限制类技术对应的疾病诊断与手术操作编码。根据《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临床版2.0》和《手术操作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3.0》,制定纳入省级限制类技术目录的8项技术的技术定义和对应的ICD-9-CM-3编码,便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科学、精准的开展管理工作,并进一步为实现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奠定基础。
(三)制定省级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医疗质量控制指标。结合我省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实际,为纳入省级限制类技术目录的8项技术制定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明确医疗机构、人员、技术管理和培训管理等要求,制定相关质量控制指标的定义、计算公式和意义,便于医疗机构落实和应用。
三、工作要求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根据新修订的省级限制类技术目录及其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质控指标调整自身管理政策和策略,加强对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规范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安徽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信息化监管平台报送限制类技术开展情况数据信息。各级质控组织、行业学协会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为医疗机构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四、政策咨询
政策制定处室:医政医管处
咨询方式:0551-62998138,0551-62998000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