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XX,女,19XX年7月生,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户籍地:XX,联系地址:XX。
被申请人: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宁国市市府巷。
法定代表人:傅翔,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就其举报的“XX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作为食品委托生产商涉嫌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一事于2022年4月6日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要求被申请人答复。2022年6月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该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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