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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208-00012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宁复决字﹝2022﹞10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8-03 发布日期: 2022-08-03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宁复决字﹝2022﹞10号)
发布时间:2022-08-03 10:34 来源:宁国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黄XX,男,1988年10月生,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户籍地:XX,邮寄地址:XX。

被申请人: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宁国市市府巷。

法定代表人:傅翔,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就其针对宁国市XX有限公司选用普通快递寄送乙酰氨基酚栓的投诉举报于2022年6月8日作出的回复,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要求被申请人答复。2022年6月2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该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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