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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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2年7月第四周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8-01 发布日期: 2022-08-01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2年7月第四周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2-08-01 14:45 来源: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安徽省石码头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81MA2MR5CN61 廖凤英 身份证 342524****5420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2022年7月14日9时34分许,安徽省石码头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属车辆在宁国市329国道97号下杨附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水泥块)。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罚款 2022年7月14日9时34分许,安徽省石码头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属车辆在宁国市329国道97号下杨附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水泥块)。。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的罚款。 0.900000 2022/07/27 2022/07/27 2023/07/27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2/07/29 公开 行政处罚 安徽省石码头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宁国市天宇环卫保洁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81680845639M 崔远 身份证 342524****0018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40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2022年7月14日10时10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宁国市天宇环卫保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在宁国市329国道97号下杨附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水泥块)。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罚款 2022年7月14日10时10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宁国市天宇环卫保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在宁国市329国道97号下杨附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水泥块)。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的罚款。 0.900000 2022/07/28 2022/07/28 2023/07/28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2/07/29 公开 行政处罚 宁国市天宇环卫保洁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杨安琪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2****1510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41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2022年7月24日10时29分许,当事人杨安琪在宁国市港口园区碧云路驾驶皖PC4068运输车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罚款 2022年7月24日10时29分许,当事人杨安琪在宁国市港口园区碧云路驾驶皖PC4068运输车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杨安琪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0.090000 2022/07/26 2022/07/26 2023/07/26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2/07/29 公开 行政处罚 杨安琪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案
陈啟兵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1****1558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42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2022年7月25日11时20分许,当事人陈啟兵在宁国市G329国道莉丹宾馆附近驾驶皖P06·47445农用车运输散装货物(石块)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罚款 2022年7月25日11时20分许,当事人陈啟兵在宁国市G329国道莉丹宾馆附近驾驶皖P06·47445农用车运输散装货物(石块)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陈啟兵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0.090000 2022/07/26 2022/07/26 2023/07/26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2/07/29 公开 行政处罚 陈啟兵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案
陈小华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6010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43号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2022年7月22日08时10分,当事人陈小华在宁国市双龙路新西津大桥驶离工地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第二款之规定 罚款 2022年7月22日08时10分,当事人陈小华在宁国市双龙路新西津大桥驶离工地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陈小华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0.090000 2022/07/26 2022/07/26 2023/07/26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2/07/29 公开 行政处罚 陈小华驶离工地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案
朱娜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2****6027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44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2022年6月8日10时15分,当事人朱娜在宁国市仙霞北路智赫门窗门口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纱窗4个),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罚款 2022年6月8日10时15分,当事人朱娜在宁国市仙霞北路智赫门窗门口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纱窗4个),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朱娜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0.050000 2022/07/28 2022/07/28 2023/07/28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2/07/29 公开 行政处罚 朱娜未经批准在人行横道堆放物料案
曹有红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0727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45号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2022年7月27日22时50分,当事人曹有红在宁国市嵩山路四季花城小区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炸串),已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罚款 2022年7月27日22时50分,当事人曹有红在宁国市嵩山路四季花城小区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炸串),已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曹有红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0.020000 2022/07/29 2022/07/29 2023/07/29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3417020032569337 已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2/07/29 公开 行政处罚 曹有红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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