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20032569337/202207-00054 | 组配分类: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2年7月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公示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07-29 | 发布日期: | 2022-07-29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杨雯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6228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04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6月23日16时00分,当事人杨雯在宁国市宁国大道九龙湾一号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6月23日16时00分,当事人杨雯在宁国市宁国大道九龙湾一号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杨雯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 0.010000 | 2022/06/27 | 2022/06/27 | 2023/06/27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0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杨雯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 ||||||||||||
高飞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0123****2337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05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2022年6月27日上午12时,当事人高飞在宁国市东津小学对面安居楼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鸿儒世家”。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6月27日上午12时,当事人高飞在宁国市东津小学对面安居楼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鸿儒世家”。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高飞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 0.050000 | 2022/06/28 | 2022/06/28 | 2023/06/28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0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高飞在城市建筑物上未经批准张贴宣传品案 | ||||||||||||
陈维来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01****421X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06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2022年6月28日09时30分,当事人陈维来在宁国市宁城北路银光信用社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6月28日09时30分,当事人陈维来在宁国市宁城北路银光信用社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陈维来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0.020000 | 2022/06/28 | 2022/06/28 | 2023/06/28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0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陈维来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 ||||||||||||
吴文龙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1126****7310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07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2022年6月28日8时30分,当事人吴文龙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百合家园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6月28日8时30分,当事人吴文龙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百合家园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吴文龙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 0.010000 | 2022/06/30 | 2022/06/30 | 2023/06/30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0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吴文龙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 ||||||||||||
邓项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02****3112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08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2022年6月27日上午12时,发现当事人邓项在宁国市东津小学对面安居楼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玖玺台”。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6月27日上午12时,发现当事人邓项在宁国市东津小学对面安居楼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玖玺台”。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邓项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 0.050000 | 2022/06/30 | 2022/06/30 | 2023/06/30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0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邓项在城市建筑物上未经批准张贴宣传品案 | ||||||||||||
唐彩霞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010X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09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2022年6月29日8时50分,当事人唐彩霞在宁国市河沥溪蔬菜村5组胜利巷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6月29日8时50分,当事人唐彩霞在宁国市河沥溪蔬菜村5组胜利巷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唐彩霞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 0.010000 | 2022/06/30 | 2022/06/30 | 2023/06/30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0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唐彩霞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 ||||||||||||
包伟伟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8227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10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 2022年6月29日21时40分,当事人包伟伟在宁国市宁国大道华贝广场兄弟烧烤门前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桌子)。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6月29日21时40分,当事人包伟伟在宁国市宁国大道华贝广场兄弟烧烤门前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桌子)。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包伟伟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 0.050000 | 2022/06/30 | 2022/06/30 | 2023/06/30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0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包伟伟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案 | ||||||||||||
杨美英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7221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11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 2022年6月29日11时20分,当事人杨美英在宁国市百家园市场前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大豆油)。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6月29日11时20分,当事人杨美英在宁国市百家园市场前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大豆油)。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杨美英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 0.010000 | 2022/06/30 | 2022/06/30 | 2023/06/30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0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杨美英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案 | ||||||||||||
蓝骏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1881****421X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12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6月29日20时54分,当事人蓝骏在宁国市南山路书香名邸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油炸食品)。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6月29日20时54分,当事人蓝骏在宁国市南山路书香名邸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油炸食品)。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蓝骏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 0.050000 | 2022/06/30 | 2022/06/30 | 2023/06/30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0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蓝骏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案 | ||||||||||||
王功芳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421****2527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14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2022年6月29日15时40分,当事人王功芳在宁国市张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6月29日15时40分,当事人王功芳在宁国市张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王功芳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 0.010000 | 2022/06/30 | 2022/06/30 | 2023/06/30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0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王功芳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 ||||||||||||
皇甫卫洋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841X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15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6月29日20时35分,当事人皇甫卫洋在宁国市宁墩路飞达御府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油炸食品)。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6月29日20时35分,当事人皇甫卫洋在宁国市宁墩路飞达御府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油炸食品)。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皇甫卫洋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 0.050000 | 2022/07/01 | 2022/07/01 | 2023/07/01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0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皇甫卫洋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案 | ||||||||||||
何长明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01****3957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13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6月29日20时50分,当事人何长明在宁国市山门南路蓝山春晓对面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油炸食品。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6月29日20时50分,当事人何长明在宁国市山门南路蓝山春晓对面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油炸食品。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何长明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 0.050000 | 2022/07/05 | 2022/07/05 | 2023/07/05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12 | 公开 | 行政处罚 | 何长明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案 | ||||||||||||
黄秘文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02****601X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17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6月29日21时01分,当事人黄秘文在宁国市宁阳路和天下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油炸食品)。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6月29日20时54分,当事人黄秘文在宁国市宁阳路和天下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油炸食品)。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黄秘文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 0.050000 | 2022/07/05 | 2022/07/05 | 2023/07/05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12 | 公开 | 行政处罚 | 黄秘文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案 | ||||||||||||
李保华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1513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18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 2022年7月2日17时00分,当事人李保华在宁国市汪溪街道集镇道路爱玛电动车店前占用人行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7月2日17时00分,当事人李保华在宁国市汪溪街道集镇道路爱玛电动车店前占用人行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李保华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 0.050000 | 2022/07/05 | 2022/07/05 | 2023/07/05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12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李保华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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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继龙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02****601X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19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6月29日 21时5分,当事人刘继龙在宁国市宁阳路和天下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油炸食品)。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6月29日 21时5分,当事人刘继龙在宁国市宁阳路和天下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油炸食品)。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刘继龙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 0.030000 | 2022/07/05 | 2022/07/05 | 2023/07/05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12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刘继龙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案 | ||||||||||||
王传凤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401****3426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20号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 | 2022年7月1日10时30分许,当事人王传凤在宁国市河沥溪庙山村莉丹酒楼旁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7月1日10时30分许,当事人王传凤在宁国市河沥溪庙山村莉丹酒楼旁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王传凤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0.020000 | 2022/07/05 | 2022/07/05 | 2023/07/05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12 | 公开 | 行政处罚 | 王传凤随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案 | ||||||||||||
魏易乘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0011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21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7月4日10时,当事人魏易乘在宁国市胡乐路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7月4日10时,当事人魏易乘在宁国市胡乐路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魏易乘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0.020000 | 2022/07/05 | 2022/07/05 | 2023/07/05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12 | 公开 | 行政处罚 | 魏易乘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 ||||||||||||
杨献伟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1225****0811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22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7月2日19时20分,当事人杨献伟在宁国市淮安大道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西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7月2日19时20分,当事人杨献伟在宁国市淮安大道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西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杨献伟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 0.030000 | 2022/07/05 | 2022/07/05 | 2023/07/05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12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杨献伟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案 | ||||||||||||
许春美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0026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23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2022年7月6日11时20分,当事人许春美在宁国市迎宾路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7月6日11时20分,当事人许春美在宁国市迎宾路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许春美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 0.010000 | 2022/07/05 | 2022/07/05 | 2023/07/05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12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许春美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 ||||||||||||
高萍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0027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24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2022年7月5日16时10分,当事人高萍在宁国市城管局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7月5日16时10分,当事人高萍在宁国市城管局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高萍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 0.010000 | 2022/07/07 | 2022/07/07 | 2023/07/07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12 | 公开 | 行政处罚 | 高萍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 ||||||||||||
宁国市瑞琦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MA2WG2N686 | 李梅 | 身份证 | 342524****0020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25号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 2022年7月4日16时27分,宁国市瑞琦运输有限公司对驶离宁国市淮安大道鸡山村安置区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7月4日16时27分,宁国市瑞琦运输有限公司对驶离宁国市淮安大道鸡山村安置区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宁国市瑞琦运输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罚款。 | 0.100000 | 2022/07/07 | 2022/07/07 | 2023/07/07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12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宁国市瑞琦运输有限公司驶离工地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案 | ||||||||||
陈青华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3217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26号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 2022年7月7日11时7分,当事人陈青华对驶离宁国市淮安大道鸡山村安置区项目工地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7月7日11时7分,当事人陈青华对驶离宁国市淮安大道鸡山村安置区项目工地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陈青华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 0.090000 | 2022/07/11 | 2022/07/11 | 2023/07/11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18 | 公开 | 行政处罚 | 陈青华驶离工地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案 | ||||||||||||
贺秋龙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30281****5014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27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2022年7月8日10时20分,当事人贺秋龙在宁国市东风路和市府巷交叉口城市建筑物上悬挂宣传品,内容是“德晖百货服装批发城,全场鞋服百万库存大清仓”。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7月8日10时20分,当事人贺秋龙在宁国市东风路和市府巷交叉口城市建筑物上悬挂宣传品,内容是“德晖百货服装批发城,全场鞋服百万库存大清仓”。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贺秋龙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 0.050000 | 2022/07/11 | 2022/07/11 | 2023/07/11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18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贺秋龙在城市建筑物上未经批准张贴宣传品案 | ||||||||||||
赵双勇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0026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28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2022年7月8日9时04分,当事人赵双勇在宁国市宁阳路金叶巷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7月8日9时04分,当事人赵双勇在宁国市宁阳路金叶巷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赵双勇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 0.010000 | 2022/07/14 | 2022/07/14 | 2023/07/14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18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赵双勇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 ||||||||||||
潘高高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0012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29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 2022年7月14日15时,当事人潘高高在宁国市凤行路水采田小吃店门口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桌椅),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7月14日15时,当事人潘高高在宁国市凤行路水采田小吃店门口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桌椅),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潘高高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 0.050000 | 2022/07/14 | 2022/07/14 | 2023/07/14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18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潘高高未经批准在人行横道堆放物料案 | ||||||||||||
李琳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72925****6767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30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 2022年7月12日8时,当事人李琳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老收费站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西瓜),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7月12日8时,当事人李琳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老收费站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西瓜),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李琳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 0.050000 | 2022/07/15 | 2022/07/15 | 2023/07/15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18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李琳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案 | ||||||||||||
程培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02****603X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31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 2022年7月15日08时30分,当事人程培在宁国市凤行路碧桂园二期美沃门窗门口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纱窗),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7月15日08时30分,当事人程培在宁国市凤行路碧桂园二期美沃门窗门口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纱窗),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程培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0.020000 | 2022/07/15 | 2022/07/15 | 2023/07/15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18 | 公开 | 行政处罚 | 程培未经批准在人行横道堆放物料案 | ||||||||||||
袁翔宇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1881****0311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32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7月13日17时53分,当事人袁翔宇在宁国市书香名邸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7月13日17时53分,当事人袁翔宇在宁国市书香名邸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袁翔宇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0.020000 | 2022/07/15 | 2022/07/15 | 2023/07/15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18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袁翔宇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案 | ||||||||||||
葛有庆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2219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33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 2022年7月14日08时,当事人葛有庆在宁国市凤行路葛记面馆店门口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桌椅),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7月14日08时,当事人葛有庆在宁国市凤行路葛记面馆店门口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桌椅),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葛有庆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 0.050000 | 2022/07/15 | 2022/07/15 | 2023/07/15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18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葛有庆未经批准在人行横道堆放物料案 | ||||||||||||
安徽金鑫建工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702744857832T | 陆斌 | 身份证 | 342830****241X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34号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2022年7月3日05时30分,当事人安徽金鑫建工有限公司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在宁国市宁港路凤栖云山工地内施工,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7月3日05时30分,当事人安徽金鑫建工有限公司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在宁国市宁港路凤栖云山工地内施工,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安徽金鑫建工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罚款。 | 0.500000 | 2022/07/18 | 2022/07/18 | 2023/07/18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2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安徽金鑫建工有限公司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案 | ||||||||||
金招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20321****3114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35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 2022年7月16日19时00分,当事人金招在宁国市北园路酒鬼龙虾店门口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桌子、餐具盒),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7月16日19时00分,当事人金招在宁国市北园路酒鬼龙虾店门口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桌子、餐具盒),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金招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0.020000 | 2022/07/19 | 2022/07/19 | 2023/07/19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2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金招未经批准在人行横道堆放物料案 | ||||||||||||
王传贺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0621****4019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36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2022年7月19日15时40分,当事人王传贺在宁国市港口镇新港大道驾驶皖B·35197货车运输散装货物(石子)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7月19日15时40分,当事人王传贺在宁国市港口镇新港大道驾驶皖B·35197货车运输散装货物(石子)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王传贺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 0.090000 | 2022/07/21 | 2022/07/21 | 2023/07/21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2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王传贺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案 | ||||||||||||
陈光辉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10401****1031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37号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 2022年7月19日09时50分,当事人陈光辉在宁国市外环西路驾驶皖PC5885半挂牵引车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7月19日09时50分,当事人陈光辉在宁国市外环西路驾驶皖PC5885半挂牵引车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陈光辉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 0.090000 | 2022/07/21 | 2022/07/21 | 2023/07/21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2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陈光辉驶离工地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案 | ||||||||||||
于海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02****3157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38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2022年7月19日16时15分,当事人于海在宁国市南山路与怀安大道交叉口驾驶皖P-C5637渣土车运输散装货物(黄土)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7月19日16时15分,当事人于海在宁国市南山路与怀安大道交叉口驾驶皖P-C5637渣土车运输散装货物(黄土)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于海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 0.090000 | 2022/07/21 | 2022/07/21 | 2023/07/21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2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于海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案 | ||||||||||||
安徽省石码头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MA2MR5CN61 | 廖凤英 | 身份证 | 342524****5420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39号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 2022年7月14日9时34分许,安徽省石码头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属车辆在宁国市329国道97号下杨附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水泥块)。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7月14日9时34分许,安徽省石码头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属车辆在宁国市329国道97号下杨附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水泥块)。。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的罚款。 | 0.900000 | 2022/07/27 | 2022/07/27 | 2023/07/27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29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石码头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 ||||||||||
宁国市天宇环卫保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680845639M | 崔远 | 身份证 | 342524****0018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40号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 2022年7月14日10时10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宁国市天宇环卫保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在宁国市329国道97号下杨附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水泥块)。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7月14日10时10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宁国市天宇环卫保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在宁国市329国道97号下杨附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水泥块)。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的罚款。 | 0.900000 | 2022/07/28 | 2022/07/28 | 2023/07/28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29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宁国市天宇环卫保洁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 ||||||||||
杨安琪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02****1510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41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2022年7月24日10时29分许,当事人杨安琪在宁国市港口园区碧云路驾驶皖PC4068运输车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7月24日10时29分许,当事人杨安琪在宁国市港口园区碧云路驾驶皖PC4068运输车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杨安琪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 0.090000 | 2022/07/26 | 2022/07/26 | 2023/07/26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29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杨安琪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案 | ||||||||||||
陈啟兵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01****1558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42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2022年7月25日11时20分许,当事人陈啟兵在宁国市G329国道莉丹宾馆附近驾驶皖P06·47445农用车运输散装货物(石块)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7月25日11时20分许,当事人陈啟兵在宁国市G329国道莉丹宾馆附近驾驶皖P06·47445农用车运输散装货物(石块)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陈啟兵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 0.090000 | 2022/07/26 | 2022/07/26 | 2023/07/26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29 | 公开 | 行政处罚 | 陈啟兵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案 | ||||||||||||
陈小华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6010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43号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 2022年7月22日08时10分,当事人陈小华在宁国市双龙路新西津大桥驶离工地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7月22日08时10分,当事人陈小华在宁国市双龙路新西津大桥驶离工地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陈小华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 0.090000 | 2022/07/26 | 2022/07/26 | 2023/07/26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29 | 公开 | 行政处罚 | 陈小华驶离工地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案 | ||||||||||||
朱娜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02****6027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44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 2022年6月8日10时15分,当事人朱娜在宁国市仙霞北路智赫门窗门口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纱窗4个),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6月8日10时15分,当事人朱娜在宁国市仙霞北路智赫门窗门口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纱窗4个),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朱娜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 0.050000 | 2022/07/28 | 2022/07/28 | 2023/07/28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29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朱娜未经批准在人行横道堆放物料案 | ||||||||||||
曹有红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0727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45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7月27日22时50分,当事人曹有红在宁国市嵩山路四季花城小区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炸串),已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7月27日22时50分,当事人曹有红在宁国市嵩山路四季花城小区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炸串),已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曹有红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0.020000 | 2022/07/29 | 2022/07/29 | 2023/07/29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安徽省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3417020032569337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2/07/29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曹有红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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