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个人)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开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为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要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同级财政部门;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市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4倍(含4倍及以下)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视急难类型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未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对于急难型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