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宁公管罚字〔2022〕5号
当事人: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光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违法事实:宁国市宁虹公路改建工程-万家岗至虹龙段施工(项目编号:NGS-GC-GK-2022015),2022年3月31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宁国市交通运输局,招标代理机构安徽道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控制价165581417.00元。5月5日开标,5月12日发布中标结果公示,中标单位是江西建工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价为136263571.31元。你单位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经理苟波的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系伪造。
主要证据:
证据一:宁国市宁虹公路改建工程-万家岗至虹龙段施工招标文件
证据二: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
证据三: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结果
证据四:授权委托人调查笔录
证据五:宁国市宁虹公路改建工程-万家岗至虹龙段施工投标报价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汇总表
本机关已于7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书面告知你单位,7月27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8月15日本机关依法举行听证会。经听证,考虑到你单位提出的新冠疫情影响及营商环境政策要求,故对听证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你单位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对你单位处中标项目金额(136263571.31元)5‰的罚款,计人民币681317.86元。
2.取消你单位一年内参加安徽省宁国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地点和方式(银行、账号)为:
收款单位:宁国市政府非税收入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宁国市支行(10104)
账号:****************
用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或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宁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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