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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23347876T/202208-00066 组配分类: 政策性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天湖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宁国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8-22 发布日期: 2022-08-22
关于印发宁国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2 10:29 来源:天湖街道办事处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宁国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宁国2022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及《宁国市2022年临时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20日

抄送:宣城市民政局宁国市财政局。

宁国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宣城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要求,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宣城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宣民社救〔202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不断满足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

二、目标任务

2022年,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市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获得稳定收入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 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4、生活困难、单独立户(或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根据《关于印发〈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的通知》(宣民社救〔2019〕8号)、《关于印发〈宣城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的通知》(宣民社救〔2019〕7号)文件规定执行。

5、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6.市民政局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宣城市政府统一制定并发布。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街道)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低保,应当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社区)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皖事通—皖救一点通”进行网上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具体申请和认定程序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 号)和《关于印发宁国市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宁政办秘〔2020〕7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动态管理

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宣城市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村(社区)发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乡镇(街道)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审批等工作,村(社区)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市民政局统筹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来电来访和举报查实。市财政局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市财政局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宁国2022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宣城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要求,不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水平,根据《宣城市2022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宣民社救〔202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安全网,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二、保障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保障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就高不就低。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养老服务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标准执行。

(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确定,根据特困人员不能自理程度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体现差异性。到 2022 年底,各乡镇(街道)城市和农村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均达到60%。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皖事通—皖救一点通”进行网上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署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确认程序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街道)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乡镇(街道)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联审联批予以确认,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动态管理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审核确认。

乡镇(街道)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乡镇(街道)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供养对象每年都应进行抽查核实。供养对象实行乡镇(街道)档案管理;市民政局建立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并进行日常管理并按规定进行供养对象核查工作。

六、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市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二)资金筹措。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补助资金。

(二)健全落实机制。乡镇(街道)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制定、资金落实、监督执行等事项,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加强社会监督,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查处力度。




宁国市2022年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宣城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要求,不断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根据《宣城市2022年临时救助实施方案(宣民社救〔2022〕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要求,以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按照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科学界定临时救助的范围和标准,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目标任务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坚持兜底线、救急难,做到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实现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三、实施内容

(一)救助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或符合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亡、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经济损失或一个时期支出陡增,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因突患疾病需要紧急治疗,个人和家庭暂时无法支持或无力支持的;因自我创业失败、就业下岗,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其他急难情况需要救助的。

2、支出型救助对象。因基本医疗、基本居住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因家庭成员一直残疾,造成个人负担的康复、护理等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长期困难的;因子女就学(不含自费择校、出国留学等高消费教育)造成家庭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

(二)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2.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3.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对于同一困难情形、同一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种救助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救助,救助金额靠近取整。

1.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和困难程度分档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救助标准控制在不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困难程度稍重的,救助标准控制不高于低保标准4倍;困难程度较重的,救助标准控制不高于低保标准6倍;困难程度严重的,救助标准控制不高于5000元水平救助;困难程度特别严重的,“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金额。

2.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应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低保标准的2-10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低保标准的2-6倍。

(四)救助程序

居民申请临时救助,由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和审批。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交居民身份证、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等申请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具体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按照《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民社救〔2021〕20号)执行。

(五)备用金制度

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乡镇(街道)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临时救助备用金由民政局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转移支付至乡镇(街道),资金采取按需循环拨付。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实施救助的,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作配合。民政局、市财政局要建立定期沟通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临时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资金保障。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临时救助资金保障机制,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做到精准救助,突出绩效管理,确保临时救助资金足额安排、及时拨付、规范使用和效益发挥。动员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加大对政府临时救助的补充支持力度。

(三)加强考核监督。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应当积极会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临时救助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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