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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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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207-00026
组配分类: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市场监管局2022年7月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文号:
无
生成日期:
2022-07-29
发布日期:
2022-07-29
市场监管局2022年7月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2-07-29 16:14
来源: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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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宁国市每树美品护肤品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8N28048Q
李霞
宁市监罚字〔2022〕1-65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第三十九条
2022年5月17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国市每树美品护肤品店进行化妆品执法检查,发现经营场所进门左侧4瓶标识为KA’COME的无中文标识化妆品,在当事人店二楼操作间货架上发现曲方净颜祛痘精华露2 瓶、曲方净颜清新倍护隔离防护霜1瓶、曲方净颜美肌醒肤套1盒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建议立案查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曲方净颜祛痘精华露2 瓶、曲方净颜清新倍护隔离防护霜1瓶、曲方净颜美肌醒肤套1盒,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KA’COME共4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9.8元;
3、并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59.8元,上缴国库。
0.200000
0.079240
2022/7/15
2099/12/31
2023/7/14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暂未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2/7/21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市付鹏美容美发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8N7RXA6Y
付鹏
宁市监处罚(2022)4-12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瓶2盒,货值金额为396元;2、处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0.100000
0.039600
2022/7/28
2099/12/31
2023/8/17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未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2/7/28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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