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工贸行业(不含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5 15:07
来源: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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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应急管理局,广德市、宿松县应急管理局: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0条、第31条规定,结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令修订)的具体要求,为有效防控工贸行业(不含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从源头上防范事故发生,现就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规范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查。
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包括:
1.公司概况及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立项情况、建设内容、生产规模、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施、主要构(建)筑物、公辅设施和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产品等);
2.建设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及内外部安全防火间距情况;
3.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重点辨识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事故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具体参照附件1);
4.建设项目是否存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5.分析新建项目与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改、扩建项目应同时分析企业原有项目与建设内容的相互影响;论证建设项目内外部防火间距的符合性;
6.论证建设项目仓储、变配电、供水、消防等公辅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匹配性;
7.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它需要论证的内容;
8.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
二、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审查
(一)落实安全设施设计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组织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确保其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11条有关规定。
(二)规范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形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参照附件2),并汇总以下材料备查: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4.安全设施清单;
5.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中的防范措施的采纳情况;
6.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过程材料。
三、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一)严格安全设施施工过程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实施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法定安全生产职责。
(二)严把安全设施验收关键环节。一是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要点参照附件3),并汇总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材料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二是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存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的有关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查材料包括:
1.施工单位资质;
2.安全设施清单;
3.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
4.安全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清单;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及相关人员资质;
7.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书面竣工验收报告(参照附件4)。
四、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宣传,督促辖区内工贸企业依法依规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要求,确保安全生产经营。在执法过程中要认真核查企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备查资料,对没有备查资料或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113条规定处罚。
各地在落实本通知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厅安全监管二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