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将《实施意见》全面学习宣传到位,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抓好贯彻落实,并与8月20日前将学习宣传情况(学习会议记录、图片、信息报道等)报送统计局公文邮箱。
联系人:刘培芝 4036737
附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2年8月5日
附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决策部署,推动依法治统,严格落实基层统计工作责任,规范基层统计行为,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以法治化为统领,明确基层统计职责任务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职责任务。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履行统计法定职责,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领导责任。
2.配齐配强政府统计机构领导班子,优化统计部门内设机构,充实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和统计执法力量。支持调查队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保障条件。规范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调配。督促各类园区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设置专职首席统计员,园区统计任务不得由负责经济发展的部门承担。
3.鼓励引进培育统计中介机构,通过政府购买统计服务、设置公益岗位等方式弥补基层统计力量不足。
4.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在职务、职级晋升和职称评聘上向基层统计机构倾斜。
5.加强对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协调机制。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职责任务。
1.建立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政令和统计制度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
2.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统计工作,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监督乡镇(街道)履行统计工作职责,领导乡镇(街道)统计业务。
3.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政令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县级统计机构配备具有执法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常态化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及“双随机”抽查。
(三)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统计机构(岗位)职责任务。
1.建立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基本单位数量变动与统计人员增减联动机制。基本单位在500家以下的乡镇(街道)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不少于2人,500家以上的配备不少于3人。进一步完善村(居、社区)统计网络,统计人员力量与统计调查任务相匹配。
2.建立乡镇(街道)统计人员调整报备机制,分管负责人调整要向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备。乡镇(街道)统计人员调进调出要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首席统计员必须为在编在岗的专职统计员,聘期不满2年原则上不得调整。
3.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统计工作,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严格落实源头统计数据审核责任。
4.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调查单位依法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或电子统计台账。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职责任务。
1.建立本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配合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对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监督,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
3.依法依规申报、组织实施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按规定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五)统计调查单位职责任务。
1.明确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和承担统计工作部门,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保障工作条件。
2.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按照统计法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统计资料。
3.按照统计法和相关规定设置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企业建立电子统计台账。
4.配合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以规范化为主线,健全基层统计工作机制
(一)统计制度规范化。
1.各级统计机构(岗位)要建立并严格实施数据采集审核报送、统计资料管理、数据质量责任追究、统计业务岗位责任、统计工作保密、统计人员考核、统计法治宣传等制度。
2.各级统计机构要指导监督园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3.统计调查单位要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岗位责任、统计报表报送、统计资料管理、统计工作交接等制度。
(二)统计流程规范化。
1.规范企业(项目)入退库管理。各级统计机构要利用部门共享信息、公共网络平台信息和大数据等可用信息,核查拟入库单位的真实性和申报材料信息的准确性。及时做好不达规在库企业(项目)退库工作。
2.规范统计数据采集。各级统计机构要严格落实数据质量监控主体责任,指导统计调查单位及调查对象独立正确填报调查数据、修改差错数据、补充不完整数据,及时解答统计调查单位和调查对象的问题和咨询。
3.规范统计数据公布。各级统计机构要严格执行数据公布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数据,规范公布内容,做好数据解读,拓宽公布渠道,加强舆情监测。
(三)统计监督规范化。
1.严格落实源头统计数据审核责任。市、县级统计机构要担负起源头统计数据的审核把关责任,按照随报随审的原则,及时接收统计调查单位和调查对象的原始数据,对数据完整性、逻辑性等进行审核,对数据质量的真实性负责。
2.科学评估数据质量。制定数据评估办法,通过统计数据之间的连续性、匹配性、协调性等关联分析,评估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
3.加强监督检查。健全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开展专业核查、日常巡查、执法检查和重点督察,常态化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现县(区)统计执法检查全覆盖。
(四)统计服务规范化。
1.县级统计机构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准入库企业(项目)的靠前服务,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和依法统计义务宣传,组织统计业务培训,达到纳统标准的及时组织辅导入库纳统。
2.县级统计机构要落实新入库企业(项目)“四个一”辅导服务机制,发放统计服务包,提高服务质效,保障企业依法依规填报统计报表。
3.市、县、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要指导统计基础薄弱企业(项目)整理原始记录,规范数据支撑资料,帮助企业建立电子统计台账。
4.市、县统计机构要强化监测分析的专业性、有效性、预警性,开展月度、季度、年度等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真实全面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监测评价政策措施落实效果,对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及时预警,为决策提供参考。
三、以信息化为支撑,提升基层统计保障能力
(一)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
1.统筹推进县级统计信息化建设,将统计信息化项目纳入本地区信息化建设规划或电子政务建设项目。
2.加强统计信息安全管理,落实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统计数据安全。
3.应用推广新媒体网络平台,线上线下多形式开展基层统计业务培训。
(二)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
1.建立市、县级政府统计机构与同级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拓宽数据收集渠道,推进统计信息共享工作。
2.建立以经济、人口和农业普查资料、部门行政记录和各项统计调查资料为基础的跨部门的统计调查对象资料库。
3.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地理信息资料和大数据技术对经济社会开展多角度、多维度统计监测。
(三)拓展统计智能化应用。
1.探索利用智能系统采集统计数据,实现有条件的调查单位运用ERP系统自动生成统计台账、统计报表。
2.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数字机器人程序在统计数据审核中的应用以及运用大数据信息对重点企业统计数据进行智能监测。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4日